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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31
一三一、收容人住院遇有親友探視或贈送物品,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檢查
        ,不得接受饋贈、招待及代其保管金錢,如親友送與金錢,應請
        其向監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