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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8
八十八、有實施全身檢查之必要者,應注意頭髮、口耳、四肢、手指及隱
        私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