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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107.04.03
要  旨:
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單純在場監看
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2.
發文日期:106.08.21
要  旨:
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
序權利,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
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又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該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
即得於該局執行職務
3.
發文日期:105.05.19
要  旨:
律師擔任講師,與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辦理法律事務無涉,非屬
律師執行職務範疇;律師擔任離婚證人,如僅在場聞見兩願離婚協議,尚
非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
4.
發文日期:105.05.13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
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又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提供
法律服務內容屬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範疇
5.
發文日期:105.03.29
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之指定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如
其經法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依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自應
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至於律師經法院選任為清算管理
人後,若跨區執行清算管理人職務,應可視其仍屬執行該法院選任之清算
管理人職務,該律師毋需另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6.
發文日期:105.03.24
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之指定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
如其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係以律師身分於該法院執行職務,自應
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至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後,若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應可視其仍屬執行該法院選任之遺產管
理人職務,故律師僅須加入該選任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
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7.
發文日期:104.06.15
要  旨:
律師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始得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既係單純就自身權益於法
院為訴訟行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指定,非屬執行律師職務,故毋
須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8.
發文日期:103.04.30
要  旨:
律師受委任後,復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因已無法執行律師職務,
委任契約自應予終止
9.
發文日期:103.03.04
要  旨: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
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
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
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
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10.
發文日期:102.04.23
要  旨:
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期間,如轉為
法務人員,受其他律師委託並經法院許可擔任民事訴訟事件複代理人,或
為非訟事件、執行事件及調解事件代理人等部分,因屬該律師得辦理法律
事務範疇,故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律師,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
自不得以律師身分辦理上述法律事務
11.
發文日期:101.04.30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律師固得辦理專利、商標事務,惟如與未
具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合夥經營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該未具律師資格
合夥人自違反該等規定
12.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37-1 條、法律扶助法第 25 條等規定,扶助律師或義務辯
護律師辦理案件時,皆應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並善盡律師職責,即與一般受民眾委任律師遵循規範並無不同
13.
發文日期:101.03.21
要  旨:
律師法第 20、50 條規定參照,律師固得辦理專利事務,惟如受僱於未具
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設立商標事務所者,該未具律師資格僱用人自違反該
法規定
14.
發文日期:100.03.23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
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又如為合法
代理,縱具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律師公會,仍不影響其擔任
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及仲裁判斷之效力
15.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按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需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
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
服務,故以律師身分受任為仲裁事件一方之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
執行職務之範疇,自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16.
發文日期:099.04.20
要  旨:
關於律師如已於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法律事務所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
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另於不同轄區之地方法院設立專利事務所,自無律師
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17.
發文日期:098.07.03
要  旨:
關於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所稱「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
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擔任法律
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亦包括在內
18.
發文日期:097.07.15
要  旨:
律師得辦理專利之事務,毋需登錄及加入公會,惟仍應遵守專利法規,如
因而有不法行為,即應付懲戒
19.
發文日期:097.02.13
要  旨:
執業律師以專利代理人身分於同一法院轄區之他法律事務所辦理專利事務
,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20.
發文日期:094.07.29
要  旨:
「受託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從事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律撰狀查封等程
序」之營業項目登記意見
21.
發文日期:094.06.21
要  旨:
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公司
登記名稱等疑義
22.
發文日期:094.06.21
要  旨:
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網」等字樣疑義
23.
發文日期:092.08.07
要  旨:
有關律師得否受當事人之委託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
業務疑義
24.
發文日期:085.07.09
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
25.
發文日期:082.03.10
要  旨:
律師辦理土地登記業務是否須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申辦開業登
記
26.
發文日期:082.03.10
要  旨:
律師辦理土地登記業務是否須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申辦開業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