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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0525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單純在場監看
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主    旨: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是否屬執行律師
          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7  年 2  月 14 日 107  年度鵬法字第 2018021400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
              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所謂「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
              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前
              經本部 105  年 5  月 19 日法檢字第 10500563980  號函釋在案,
              仍請參閱。
          三、本件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
              單純在場監看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
              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