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為公司名稱可否冠以「法網」等字樣疑義,函請本部提供意見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2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400018780 號函。
二、按律師法雖未就民眾於申請公司名稱冠以類似特定字樣設有禁止規範
,然依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
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法律事務既屬律師之執業範圍,則民眾申
請公司名稱如冠以「律師網」、「司法」等字樣,似為執行律師業務
之範疇,應有違反「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之虞。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