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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6 條
1.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係某公立國中校長,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 95 年間,持偽造之消費收據列報特別費申請核銷,並詐領校長特
別費 1500 元得逞,案經法院判決行為人構成刑法第 215、216 條之行使
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因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俟該案執行前,立法院通過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並由總統府於 100
年 5  月 18 日公布後生效,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試問行為人上揭所犯之罪,應如何執行?
2.
發文日期:100.10.26
要  旨:
行為人將他人之統一發票中之交易金額及日期竄改後影印,嗣持之作為申
報營業稅之用,其行為究應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3.
發文日期:094.12.19
要  旨:
甲是A食品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夫乙 (另行起訴)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
八十九年起迄九十三年十月止,該公司銷售對象多以小型店面為主,業者
多不要求開立發票,二人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與
下游廠商B等數百家廠商,由A公司漏開銷項發票之方式,或不實記載銷
項金額等會計事項,於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為不實登載
,並向管轄之國稅局填報不實之「申報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藉以逃漏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八十七年至九十三年十月止,A公司實際總銷售額
為新台幣(以下同)六億餘元,惟申報金額只有八千餘元,總計逃漏銷項
金額高達六億餘元。因被告甲坦承不諱,又有客戶基本資料等資料扣案,
犯行明確,其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詐術逃漏稅;故意遺漏銷項資料
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則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四款之罪嫌;向稅捐機關提出不實申報之文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嫌。因甲所犯法定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甲又是自首查獲,原檢
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惟在緩起訴時,原檢察官並未定期限,亦未定條件,並依職權送再議,
該再議應否予以維持?
4.
發文日期:091.10.15
要  旨:
未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盜版日商遊戲光碟,透過遊戲主機的執行,所出
現的授權製造文字,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文書,販賣盜版遊戲光
碟之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5.
發文日期:091.07.29
要  旨:
某甲住居所在A地,因不慎遺失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牌一面,惟未依法
申請補發,其為圖該車能繼續行駛於公路,避免為警取締,竟擅自於住所
地以電腦割字方式,利用壓克力為材質,偽造其所遺失自用小客車車牌一
面,並將該車牌懸掛於其所有自用小客車上,行駛於國、省、縣道公路,
嗣於行經B地國道第一高速公路時為警查獲,並扣得該面偽造車牌。B地
所屬地檢署對該案件,有無管轄權?
6.
發文日期:091.06.27
要  旨:
甲未得乙之同意,以乙之姓名,參加丙所召集之互助會,並且以乙之姓名
標取會款,而丙明知甲冒標,且甲冒標後仍繳交數期之死會會款數次,是
否該當刑法偽造文書罪名。
7.
發文日期:090.06.27
要  旨:
某甲所有之臺灣省KM–九○二曳引車車牌,因違規為監理機關吊扣中,
為圖繼續行駛公路及逃避警察對其未懸掛車牌違規行駛之稽查取締,乃於
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在台南市某廣告社,以新臺幣三百元之代價,委由
不詳姓名之人以壓克力偽造「玩具用 (或吊扣中) KM–九○二」車牌二
面,並懸掛在其曳引車上,嗣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由某
甲駕駛上開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二百六十五公里處時,
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二面。某甲所為,是否涉有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公文書之罪嫌?
8.
發文日期:087.08.25
要  旨:
甲係A水電行之負責人,已與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業契約
,並領得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乙則係B水電行之負責人,並未與台電公
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契約,及領得電器承裝業執照,乙竟自八十
六年一月起,向知情之甲借用A水電行之營業執照,以A水電行名義與台
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簽訂電器承裝業營業契約,居得已蓋用A水電行暨甲
之印鑑章之臺灣區電器工業同業公會證明單,及已蓋用前揭印鑑章之竣工
報告單等文件,向丙用電戶招攬更換較大容量之電表工程,並於竣工後,
據之填載於前揭取得已蓋用A水電行之空白竣工報告單,連同臺灣區電器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單,持向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申報竣工,以取得
核准用電。試問甲與乙是否構成犯罪?
9.
發文日期:086.01.00
要  旨:
甲是桃園市A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八十五年六月間將該公司在桃園市某工
地之部分工程轉包予未為商號登記之乙,同年七月間完工,甲將工程款付
予乙,乙則將自己及所僱用在上開工地工作之張三等十二名工人之身分證
影本與印章交予甲製作A營造公司支薪資料,申報稅捐。問甲觸犯何罪。
10.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甲、乙、丙、丁、戊、繼承其父之A農地一筆後,依信託契約,將A地登
記所有權人之名義為甲,惟其權狀及印鑑章交予乙保管。嗣後、乙、丙、
丁、戊發現甲有變賣A地之可能,乃未經甲之同意,協議利用乙所保管之
權狀及印鑑章,由乙自行寫上A地贈與契約書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
經乙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免稅證明書後,向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變更所有人為乙、嗣經甲發現,提出告訴,問乙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嫌。
11.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意圖為自已不法之利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左右,在台北市
中港路不詳店名之PUB,向綽號「阿力」 (真實性名年籍不詳) 者,以
新台幣 (下同) 一萬五千元之價格販入一具其明知為「阿力」者以截取他
人行動電話使用時,所發送序號、內碼之電磁波後,再以較高之電壓將序
號、內碼燒拷於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上之電氣可抹拭唯讀記憶體 (即E-R
OM) 上之方式,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XXXXXXXXX號
外碼之行動電話,自該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連續在彰化縣與台北市松山
區不詳車上,連續使用該行動電話,平均每日使用三至四次,籍由該話機
所盜拷之內碼及序號,經基地台接收並轉送至行動電話交換機進行比對,
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 確認與真正持用人某乙、
某丙之話機所登記之內碼及序號相符無誤後,將電話費計入上開電話號碼
之原申請使用人某乙、某丙帳戶,而獲免付電話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
於中華電信公司及某乙、某丙。
12.
發文日期:085.02.13
要  旨:
甲私用複 (影) 印機械就主管機關所發行不記名而凡持有者即得使用之通
行證,單純影印後即與原本完全相同,其進而持以行使通行出入,是否構
成行使偽造護照罪?
13.
發文日期:085.01.22
要  旨:
某甲曾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六日竊取一輛機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於八十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後,又於八十年十一月間被警查獲其自七十九
年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止,連續在不同時、地共竊取三十輛
機車,得手後即變造每輛機車之引擎號碼再行出售。及曾於八十年三月間
,連續三次明知由不同之人所騎來之機車係屬贓物,仍加以寄藏而變造引
擎號碼,每輛分別得款新台幣二千至七千元不等之報酬後,再將機車交還
該人騎用。某甲嗣後被查獲之三十次竊盜及變造私文書犯行,因二罪間具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其竊盜部份與先前判決確定之竊盜犯行具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致判決確定之效力亦及於變造私文書部份,檢察
官因而就某甲此三十次之竊盜及變造私文書犯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得否再就其三次寄藏贓物及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另行起訴?
14.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係某公家機關之公務員,負責保管該公家機關之財產 (現款係以該公
家機關為戶名存於農會中) ,及保管該公家機關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
,每次該公家機關須支用現金時,即由某甲填寫農會取款條,經該公家機
關主管某乙同意後,蓋用某甲保管中之官印、某乙之印章及某甲本人之印
章後,持向農會提領現金。嗣因某甲負債,無力清償,竟基於侵占之犯意
,未經主管某乙之同意,私自填寫農會取款條,並盜蓋其保管中之該公家
之官印、主管某乙之印章後,再蓋上其本人之印章,向農會提領現金新台
幣 (下同) 十萬後侵占入己,用以清償賭債。則某甲究觸犯何罪名?
15.
發文日期:083.00.00
要  旨:
某甲為私營加油站員工,應顧客某乙之要求,為增加中獎機率,將某乙一
次加油之總金額分散開立成三張統一發票。問某甲、某乙有無刑責。
16.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甲明知「女歡男愛」之男女性交色情錄影帶,係美商乙公司在美國公開發
行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竟擅自在國內將該錄影帶片頭之發行公司、製片人
、導演姓名等及其內容予以重製,出租與不特定人觀覽,事為乙公司查獲
,乃訴請偵辦,問甲所為究係觸犯何罪?
17.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以借用為詞,騙取乙之汽車一輛後,又在乙之家中,乘乙不注意之時,
竊取乙之身份證、印章及車籍資料,駛往丙處,偽稱乙託其代售,甲仍偽
造乙之名義讓售書,汽車過戶申請書,而出售於內,於申請過戶完竣後,
始為乙發現,問甲所犯之詐欺罪與竊盜、偽造文書等罪間,有無牽連關係
?
18.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得其父乙之同意,以乙之名義,在某銀行設立甲種活期存款戶,領取支
票使用,乙死亡後,甲仍以乙之名義請領空白支票簽發使用年餘,金額達
新台幣百餘萬元之多,均有兌現,惟後因週轉不靈退票,甲之行為,是否
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19.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甲以其未成年之子乙之名義,在某銀行設立活期存款之用。乙死亡後,該
帳戶留有存款數百萬元,甲仍持乙之印鑑,填寫提款單,將該存款悉數領
清,甲應否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責?
20.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翻印他人已登記之影片,如將原影片所載片名,出品人一併盜錄、出售或
出租於人者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21.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甲所有機車駕照因違規被警查扣,竟向臺北市監理處謊報遺失,申請補發
,監理處受其欺矇乃補發駕照供甲使用。嗣甲又違規,持交該補發之駕照
予警登記查扣,問甲除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外,是否另涉有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22.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明知日製錄放影機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制進口物品,仍委請不知情
之進口商自日本進口燉鍋五箱,並委請不知情之船務公司裝運,惟實際上
僅三箱為燉鍋,另二箱為錄放影機,進口商乃向銀行申請不實之輸入許可
證及開發信用狀,船務公司則開出不實之載貨證券,五箱以燉鍋名義之貨
運招基隆港即存放貨櫃倉庫內,並委由知情之報關行申請貨物進口以備抽
驗,未及抽驗即遭人檢舉查獲,某甲及報關行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責?
23.
發文日期:072.09.00
要  旨:
甲係中國人,明知乙並未僑居及香港行醫,因乙欲取我國僑中字中醫師執
照,乃介紹居住香港之丙認識,並於七十年三月間在臺北市由乙唆使丙偽
造香港僑居證明、行醫證明、聲望證明,代價四十萬。丙返香港後,經由
有關人士幫忙偽造上開證明,甫向我僑委會駐香港辦事處提出,因甲有類
似案件被查獲,乙乃自首前開罪行,試問是否適用我國刑法。
24.
發文日期:069.01.00
要  旨:
某甲於拾得某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後,即擅自至某印刷所印製某乙名義之
名片,冒充某乙使用。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