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為私營加油站員工,應顧客某乙之要求,為增加中獎機率,將某乙一
次加油之總金額分散開立成三張統一發票。問某甲、某乙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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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為私營加油站員工,應顧客某乙之要求,為增加中獎機率,將某乙一
次加油之總金額分散開立成三張統一發票。問某甲、某乙有無刑責。
研討意見:甲說: (肯定說)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
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
統計。又依財部60.10.14台財稅第三八○七五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之交易
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
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
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准此
意旨乃在一筆交易應以開立一張發票為限。故某甲,某乙均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乙說: (否定說)
在目前社會上實際交易,因使用收銀機之方便,如交易項目較多,賣方多
未制作附表粘附於一張統一發票上,往往一筆交易就開出數張統一發票,
就總交易項目、金額言,並無虛偽不實,且因而增加之中獎機率亦微乎其
微,難謂足以生何等損害,故某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研討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以乙說 (否定說) 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15、216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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