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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96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處(六十九年一至三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拾得某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後,即擅自至某印刷所印製某乙名義之
名片,冒充某乙使用。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名?
法律問題:某甲於拾得某乙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後,即擅自至某印刷所印製某乙名義之
     名片,冒充某乙使用。某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按文書係指使用文字或可代文字之符號,以相當存續性之方法,記
        載有意義或事實之物(參照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第三三九頁)。本
        件被告某甲擅自印某乙名義之名片使用,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某
        乙,自應構成偽造文書罪名。
     乙說:按文書必表示其有一定內容之意思或觀念,如無意思或觀念,僅表
        示其人物或事物之同一性者,則非文書。本件上開某乙之名片,核
        其內容,並無任何權利或義務之主張之意思表示,僅表示其人物或
        事務之同一性,尚非屬文書(參照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四八三頁)
        ,即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