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所有機車駕照因違規被警查扣,竟向臺北市監理處謊報遺失,申請補發
,監理處受其欺矇乃補發駕照供甲使用。嗣甲又違規,持交該補發之駕照
予警登記查扣,問甲除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外,是否另涉有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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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所有機車駕照因違規被警查扣,竟向臺北市監理處謊報遺失,申請補發
,監理處受其欺矇乃補發駕照供甲使用。嗣甲又違規,持交該補發之駕照
予警登記查扣,問甲除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外,是否另涉有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明訂:『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
五條之文書者...』,該補發之駕照係監理處因甲之
謊報依其申請所製作之文書,屬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公
文書,甲持之行使,自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適用。
乙說 (否定說) :該駕照雖為甲謊報遺失申請補發者,但其為監理處有權
製作之公文書,文書內容又無不實,該駕照非偽造之文
書,持之行使,當無行使文書罪可言。
審查意見:某甲申請補發之駕照並非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胥視監理處承辦人員是否將其所謊報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斷。此乃事實認定之問題,應依
具體個案審認之。至其是否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同
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216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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