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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216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所有之臺灣省KM–九○二曳引車車牌,因違規為監理機關吊扣中,
為圖繼續行駛公路及逃避警察對其未懸掛車牌違規行駛之稽查取締,乃於
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在台南市某廣告社,以新臺幣三百元之代價,委由
不詳姓名之人以壓克力偽造「玩具用 (或吊扣中) KM–九○二」車牌二
面,並懸掛在其曳引車上,嗣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由某
甲駕駛上開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二百六十五公里處時,
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二面。某甲所為,是否涉有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公文書之罪嫌?
法律問題:某甲所有之臺灣省KM–九○二曳引車車牌,因違規為監理機關吊扣中,
          為圖繼續行駛公路及逃避警察對其未懸掛車牌違規行駛之稽查取締,乃於
          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在台南市某廣告社,以新臺幣三百元之代價,委由
          不詳姓名之人以壓克力偽造「玩具用 (或吊扣中) KM–九○二」車牌二
          面,並懸掛在其曳引車上,嗣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由某
          甲駕駛上開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二百六十五公里處時,
          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二面。某甲所為,是否涉有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公文書之罪嫌?
討論意見:肯定說:
          某甲主觀上既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惡性。且所偽造之「玩具用 (或吊扣
          中) KM  九○二」車牌二面,其「玩具用 (或吊扣中) 」等字樣之字體特
          小,客觀上,其行為足以使一般警員在正常之視線下均無法看清車牌內容
          ,而達成其逃避路檢之目的,自應對其行為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公文書之罪責。
          否定說:
          按刑法上所謂之「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對外足以
          詐騙作成名義人之同一性而言。而刑法上之「仿造」,僅求其類似,與「
          偽造」之須形式上與真正相同者迥然有別。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一
          五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某甲所製造之車牌遠觀固然酷似監理機關
          所核發之車牌,且其主觀上係企圖以仿製車牌逃避警方之攔檢取締,然客
          觀上某甲所製造之車牌明白記載「玩具用」或「吊扣中」等字樣,並未偽
          造「台北市」、「高雄市」或「臺灣省」等字樣,顯與監理機關所核發之
          車牌有別。某甲固有主觀上之惡性,惟客觀上,其行為充其量僅係為使未
          能看清車牌內容之員警之目光混淆,以逃避路檢之「仿造」行為,揆諸上
          開判例意旨,自與刑法上「偽造」之概念不相符合,尚難逕以某甲之仿造
          特種文書之行為論以刑事罪責。
          結論:多數採肯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按「偽造」行為,指無制作權,摹擬真正之物,以為制作之行為,其偽造
          之標準,以其形式上類似,足使一般人誤認者,即已達偽造之程度,本題
          某甲懸掛車上之偽造車牌,其上雖有『玩具用』或『吊扣中』之字樣,惟
          此部分之字體特小,足使員警在一般視線下誤認為真正車牌,已達偽造之
          程度,其懸掛偽造車牌之目的,係在逃避警察之稽查取締,應構成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第一次法律座談會)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6、212 條 (90.01.1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