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3 條
1.
發文日期:105.09.20
要  旨:
法院因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聲請,裁定令
初犯或 5  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試問,此裁定確定後,檢察官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2.
發文日期:100.12.07
要  旨:
如何認定觀察勒戒通緝時效之起算時點?
3.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被告分別於民國 89 年、90  年、97  年間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試問
,檢察官就其第 3  次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公訴?抑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4.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原應聲請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承辦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若事
後該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定,試問:檢察官應再次聲請觀察勒戒?抑直接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5.
發文日期:097.03.05
要  旨:
某甲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釋放並處分不起訴確定
;隔年再度因施用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
釋放並處分不起訴。詎某甲又於五年內施用毒品海洛,試問:承辦檢察官
對被告第三次之施用毒品案件,就應聲請觀察勒戒或逕行起訴?
6.
發文日期:097.03.05
要  旨:
某甲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釋放並處分不起訴確定
;隔年再度因施用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
釋放並處分不起訴。詎某甲又於五年後施用毒品海洛,試問:承辦檢察官
對被告第三次之施用毒品案件,就應聲請觀察勒戒或逕行起訴?
7.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88 年 9  月 1  日 1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之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罪,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由檢察官於同年 9  月 30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復於 93 年 2  月間 2  犯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由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並於同年 7  月 1  日確定(本
次因新法修正,無執行勒戒或戒治之保安處分)。然某甲仍不知悔改,又
於 94 年 1  月間某日,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應如何處理?
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某甲曾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於 88 年 10 月 4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嗣被告
於 94 年 3  月 26 日,再因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查獲,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於 93 年 8  月 10 日起,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開始施
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則本件被告應認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逕行起訴?或認係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5  年後再犯而依同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觀察、勒戒?
9.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於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嗣某甲分別於 93 年 12 月 31 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及 94 年 1  月 7  日(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再犯)為警查獲施用第 1  級毒品犯行,則應
如何處理?
10.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後予以不起訴處
分,嗣某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屆滿 5  年前及 5  年後再犯分
別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2 次犯行僅隔數日,此種情形於刑法總則修正
(刪除連續犯規定)施行後應如何處理?
1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於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嗣某甲分別於 93 年 12 月 31 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因精神委靡為警攔檢並採尿送驗,
惟某甲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某甲復於 94 年 1  月 7  日(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再犯)為警查獲持有第 1  級毒品海洛因,某
甲因而坦承其當日有施用第 1  級毒品,經檢察官以某甲係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 5  年後再犯為由,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某甲即送執行觀
察、勒戒,嗣後警方以某甲於 93 年 12 月 31 日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
性反應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某甲經提訊坦承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
,則應如何處理
1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其中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是
否包含在修法前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而出所,但保護管束未期滿之情形?
(實例:被告甲在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但嗣因停止戒治而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若於其停止戒治出所後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得否逕予起訴?)
1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民國 90 年間施用毒品,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檢察官於同年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被告又於 92 年 12 月間 2
犯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係舊法時期之 2  犯
),但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勒戒,嗣於新法施行後之 93 年 2  月始經警
緝獲到案,檢察官依前次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坦承此次為警查獲時有施用毒品行為,且已
連續施用 2  年餘(即與 92 年 12 月間施用行為有連續犯關係),則被
告於 93 年 2  月被查獲之施用毒品是否依新法起訴? 上開觀察勒戒之執
行有無問題?
1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再犯」之界定時點問題。
1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第 2  次犯施用毒品罪,修正條文施行
後繫屬,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究應依舊法聲請法院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或依新法逕行起訴。
16.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
執行強制戒治,經陳報停止戒治,本署檢察官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35 條修正說明第 3  點就具體案件適用新舊法已列舉相關之處理原
則中「第一次」犯項下第 10 點之原則-依舊法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
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卻大多以新法第 35 條業已刪除停止戒治之規定而駁
回本署檢察官之聲請,然不問依舊法第 23 條或新法第 23 條之規定,均
需強制戒治期滿(舊法尚含保護管束期滿之情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惟上開情形應以何時點為強制戒治期滿日?則檢察官應於何時作成
不起訴處分?
17.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1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為警查獲 2  犯施用
第 1  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法院於 92 年 12
月 10 日裁定令被告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詎被告屢傳不到庭執
行觀察勒戒,經地檢署發佈通緝,迄 93 年 2  月 1  日被告復因施用第
1 級毒品案件再經警查獲,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1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1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為警查獲 2  犯施用
第 1  級毒品案件(於 93 年 1  月 9  日前繫屬於地檢署),經觀察、
勒戒後(於 93 年 1  月 9  日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檢察
官應否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19.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20.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民國 89 年 1  月 16 日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某甲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自 9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94 年 3  月 3
日止,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另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
,於 94 年 3  月 5  日施用第 2  級毒品。嗣某甲於 94 年 3  月 6
日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供出
上情,則某甲施用第 1、2 級毒品部分,應如何處理?
21.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88 年間因施用第 2  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88 年 9  月 20 日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 93 年 3  月間因再犯施用第 2  級毒品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嗣某甲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5  年後,
即 93 年 12 月 5  日又施用第 2  級毒品,則檢察官應將某甲依法追訴
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22.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甲男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法院於民國(下同)87  年 10 月 7  日判決免刑確定,嗣於
92  年 2  月 19 日在其住處施用第 1  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於 92 年 2
月 20 日移送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 93 年 7  月 16 日收案之後,究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應直接
依修正後之規定,認定被告係 5  年內再犯,直接提起公訴?
2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2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初犯觀察、勒戒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於尚未入監執行之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被警查獲移辦,而查該
次犯罪(第 3  次犯)行為之日,已逾初犯後 5  年,則該次犯行,應算
5 年後再犯而論以「初犯」,再聲請觀察勒戒?或仍依法提起公訴?
2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2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增訂但書「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
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惟:
(一)對於新法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而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在新
      法施行前者,因施行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新法施行後對於此類案
      件,是否仍應算入假釋期間?
(二)但書所謂不起訴處分,是否包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後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27.
發文日期:095.01.20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5 年內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所謂「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係指戒治期滿 (保護管束完畢) ,或包括經
法院以施用毒品案判決確定?
28.
發文日期:094.12.23
要  旨:
被告某甲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二犯) ,嗣因傳
拘無著遭通緝,被告於93年2月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始通緝
到案,經檢察官發現被告於通緝期間迄緝捕日為止,仍繼續施用毒品。因
新法對於施用毒品之二犯已無庸觀察、勒戒,則被告於91年間經法院所
為之觀察、勒戒裁定,是否仍須將被告送觀察、勒戒?
29.
發文日期:094.06.21
要  旨:
戒執一案件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後之保護管束期間再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經法院駁回聲請確定。則戒執案件如何結案?
再犯施用和品行為,如何偵結?
30.
發文日期:094.04.07
要  旨:
在新法修正施行後,對於行為時在舊法期間之初犯或再犯,是否應適用舊
法聲請觀察、勒戒?
31.
發文日期:093.11.25
要  旨:
五年內於新法施行後再犯,已依新法提起公訴後,始發現在舊法時期有連
續犯關係之前案,應如何處理?又新法施行後甫受理之五年內再犯案件,
如犯罪時間跨新舊法,應如何處理?
32.
發文日期:093.11.25
要  旨:
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所謂「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係指停止戒治出所,或是指保護管束期滿?
33.
發文日期:093.10.28
要  旨:
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觀察、勒戒處所認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函報檢察官,經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現被告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逾六個月,戒治
所認該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呈報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則檢察官應
釋放該被告,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