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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241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戒執一案件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後之保護管束期間再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經法院駁回聲請確定。則戒執案件如何結案?
再犯施用和品行為,如何偵結?
案    由:戒執一案件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後之保護管束期間再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經法院駁回聲請確定。則戒執案件如何結案?
          再犯施用和品行為,如何偵結?
說    明: (一) 甲說:將戒執案件簽結,再以毒偵案件 (由警方查獲或觀護人室採
                      尿簽分) 起訴再犯行為。
           (二) 乙說:將戒執案件簽結,改分戒毒偵,先將戒毒偵不起訴後,針對
                      再犯行為簽分毒偵 (觀護人室採尿) 或警方查獲之毒偵案另
                      行起訴。                      
           (三) 丙說:再犯行為 (由警方查獲之毒偵案或觀獲人室採尿簽分之毒偵
                      案) 簽併入戒執案件,將戒執案件簽結改分戒毒偵,再將戒
                      毒偵案件不起訴處分。
           (四) 丁說:再犯行為 (由警方查獲之毒偵案或觀護人室採尿簽分之毒偵
                      案) 簽併入戒執案件,將戒執案件留待保護管束期滿簽結改
                      分戒毒偵,再將戒毒偵案件不起訴處分。
           (五) 戊說:戒執案件留待保護管束期滿為不起訴處分,針對再犯行為簽
                      分毒偵 (觀護人室採尿) 或警方查獲之毒偵案另行起訴。
討論意見: (一) 如依甲說,逕將戒執案件簽結,則之前所併入之毒偵案件,未能獲
                致不起訴處分,則之前毒偵案件將無實質確定力。
           (二) 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戒毒偵案件不
                起訴之前提為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如依乙說,未待
                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逕為不起訴處分,恐有違法之虞
                。
           (三) 如依丙、丁說,不再訴追再犯行為,恐有縱放之虞、難得事理之平
                。
           (四) 再犯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因與構成要件有間,均無法逕以起訴。如採戊說,恐有違
                法之虞。
決    議:本署檢察官多數採丁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一) 採丁說,即再犯行為部分,簽請併入戒執案件,將戒執案件留待保
                護管束期滿簽結改分戒毒偵字案件,再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分不起訴。
           (二) 理由:
                1、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撤銷停止戒治」之規定業經刪除,是以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
                    請。
                2、依修正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
                    後,五年內再犯方可起訴,然本題情形係強制戒治完畢之前再
                    犯,與上開規定情形不符,無法起訴。
                3、本是被告並非初犯,而係在停止強制戒治之保護管束期間再犯
                    ,亦無法依修正後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4、綜上所述,並參照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
                    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如該被告前已執行之強制戒治未滿六
                    個月,則僅能依修正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
                    之處分,且為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丁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九月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0、23 條 (92.07.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23 條 (87.05.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