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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5 條
1.
發文日期:109.05.2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擬合併財團法人,相關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疑義。關於宗教財
團法人之合併,於宗教財團法人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不適用財團法人法
2.
發文日期:108.10.0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於該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
期限前尚未解散者,則該財團法人自仍應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
若財團法人於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期限前已解散者,因財團法人於清算中
,僅可消極結束事務,不得為積極營運事務,爰無須再依上述規定向主管
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
3.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宗教財團法人經依民法第 65 條規定變更目的,致應變更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此時應踐行如何之程序,現行民法並無限制,其辦理方式仍請宗教
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卓處
4.
發文日期:108.08.1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第 10 款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解散「擬議」,與財團
法人解散有別,倘捐助章程將解散擬議定為董事會職權事項時,董事會即
得擬議解散財團法人,於此情形,主管機關如認解散擬議對財團法人影響
重大,有使全體董事預先知悉擬議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主管機關監督
管理必要時,自得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將其指定為同
條項重要事項,亦即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5.
發文日期:108.01.16
要  旨:
法務部就主管機關指派於業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修改捐助章程,增
訂財產捐贈予國家不受章程其他規定之限制,同時增訂自行解散規定,或
直接要求解散,有關執行面之適法性部分,涉及民法及財團法人法等相關
規定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6.11.16
要  旨:
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解散後財產歸屬規定修正,如
涉及變更重要管理方法者,自須聲請法院裁定;惟如依捐助章程已就如何
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問題為詳盡具體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機制,即
無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之必要
7.
發文日期:106.03.27
要  旨: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或股東概念,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
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尚不得由財團法人於章程未定特定情形下,自行決定
解散,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8.
發文日期:105.06.28
要  旨: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其賸餘財產歸屬,應依
民法第 44 條規定,並非歸屬捐助人或國庫,另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
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其尚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決
定捐贈歸還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9.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
非法人團體管理人由具該地方行政首長職務身分者擔任,與民法第 1  條
規定習慣無涉,另該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與財團法人性質
不同應無類推適用民法第 62 條規定餘地,至其信徒委員會管理人、信徒
委員變動等事項涉及地籍清理條例第 23 條,請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
本於權責審認之,有爭議以法院判決為準
10.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的規定,惟司法實務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又財團法人在未解
散前,將財產一部或全部捐贈與另一財團法人,此種贈與行為是否有效須
就其具體情形分別論斷
11.
發文日期:102.07.29
要  旨:
民法第 59 條及相關函參照,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改隸情形,基本上皆係先經財團法人董事會重大決議通過後,由該
財團法人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於許可後,再由變更目的後主管機
關審核相關改隸文件以決定是否許可變更,經上開二機關同意變更後,由
該財團法人檢具同意函向法院辦理登記事宜
12.
發文日期:102.02.22
要  旨:
我國現行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規定,惟司法實務允許
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另參照「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9~11  點
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依該等規定辦理合併事宜
13.
發文日期:101.11.13
要  旨: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
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
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14.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
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
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15.
發文日期:101.10.05
要  旨:
民法第 30、44、65 條等規定參照,已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之財團法
人,如資金不足無法繼續運作,應由主管機關解散之,而非廢止其准予籌
設行政處分,又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於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
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16.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7.
發文日期:100.12.19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
規定,惟依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
人間得為合併
18.
發文日期:100.09.23
要  旨:
現行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規定,惟參照法院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6  點,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
,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
19.
發文日期:100.04.15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致
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故若未見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
達到之情事,主管機關尚不得變更該財團法人之目的
20.
發文日期:099.10.29
要  旨: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
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21.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22.
發文日期:088.03.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可否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利疑義
23.
發文日期:087.10.22
要  旨:
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中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法院」或為「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等疑義
24.
發文日期:086.11.19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事務所所在地應如何記載疑義
25.
發文日期:080.03.11
要  旨:
臺灣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如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並有
獨立財產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台灣光復時,
固可視為法人。惟於光復後六個月內如未依同施行法第六條、第七條等規
定踐行法定聲請登記程序,似不得再認其為法人 (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二年
五月廿一日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五九號函參照) 。本件「財團法人○
○財團」依卷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資料顯示,均係於日據時期
所成立,其代表人有無於光復後依民法總則施行法之規定踐行法定聲請登
記程序而經登記,未見明瞭,宜先請逕向該登記處查明。如其代表人業已
聲請登記程序,而因情事變更已不能達到財團之目的時,主管機關可依民
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解散之
26.
發文日期:067.01.26
要  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應否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當由法院於受理變更登記之聲請事件時,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認定之。如聲請人對法院駁回聲請之處分,有所不服,可依法聲明異議 (
參考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 。至於上開修訂章程事項,
應否受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拘束,係屬主管官署職權裁量之事項。

27.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第一則
習慣與法律之規定相違背,不能認有法律上之效力

第二則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社員總會為意思機關

第三則
捐助章程訂定財團法人之董事由信徒大會或信徒代表大會選舉,則就信徒
資格之確定方法、召開程序、決議之成立方式及大會之合法權限均應有明
確規則
28.
發文日期:066.06.18
要  旨:
寺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有關信徒大會之規定是否妥當
29.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本部近審核各地方法院所送財團法人登記事件之捐助章程,發現各地方法
院處理財團法人之裁定及登記事件,有應行改進事項
30.
發文日期:066.05.04
要  旨:
一  有關財團法人之裁定者:
    地方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
    記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為裁定時,應以地方法院民事庭推事名義為之,
    不得以地方法院登記處名義為之。
二  有關財團法人之登記者:
 (一) 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時,對於法人究竟屬於財團性質,抑
      或社團性質,應詳加審認,對於屬於社團性質之法人,不應准許為
      財團法人之登記。
 (二)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其財產
      之總額,法院應就登記之財產詳細核對,審查捐助章程內訂定之「
      所捐財產」是否均已包括在內。
 (三) 「所捐財產」應以實際捐助者為限,如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土地升值
      價額或以財團將來向外貸款之金額作為捐助金額辦理登記者,即屬
      不應准許。
三  有關財團法人之組織者:
 (一) 財團法人係以捐助人所提供之財產為基礎而成立之法人,捐助人並
      無社員權可言,更不能有社員總會之組織,如捐助章程規定以捐助
      人會議為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者,亦屬不應准許。
 (二) 宗教法人之捐助章程如訂定以信徒大會為財團董事之選舉機關者,
      則該信徒大會之組織如何,成員如何確定,議案如何成立,均應有
      明確規定,以免發生信徒大會之召開是否合法等糾紛。法院受理登
      記時,對於此類規定,應慎重審核。
 (三) 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須附具捐助
   章程,不得以財團或董事會之組織章程代之。

 (四) 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係為辦理公益事業,並非以自該財團獲
      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如捐助章程訂定捐助人對於該財團享有優待或金錢上之酬勞,或訂
      定按捐助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或訂定
      捐助人權利,得由其繼承人繼承等項者,均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
      ,不應准予登記。
 (五) 關於董事之產生,捐助章程雖可訂定由選舉人選舉之,但不得訂定
      選舉人對於財團法人得享有類似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
 (六) 董事會僅為法人之機關,不得以董事會名義為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主體。法院受理法人登記或為裁定時,亦不得以其董事會為該
      法人之名稱。
四  有關捐助章程之修正者:
 (一) 捐助章程一經登記,即不得任意修正。捐助章程訂有信徒大會或董
      事或捐助人得修改章程之規定者,該項規定應屬無效。如嗣後因情
      勢變更或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有變更捐助章程之必要時,僅得依民
      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 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
      財團接受贈與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
      之問題,無須變更章程,僅財產總額之登記,應予變更而已。
五  有關捐助財產之處分者:
 (一) 財團法人存續中,不得藉任何理由,對捐助人或董事分配盈餘。
 (二) 財團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如章程訂定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
      財產按捐助金額之比例歸屬捐助人者,其結果與營利社團法人無殊
      ,亦屬不當。
31.
發文日期:066.03.14
要  旨:
一  查前開台北地方法院登記案卷附財團法人宏○醫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五七法宏字第○○四號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書記載,其實際
    捐助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竟以固定資產總值登記「財產總
    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其中除壹佰貳拾萬元係
    捐助金額外,其餘均為貸款。以貸款為捐助金額,殊非允當。
二  次查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以公益為目的。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
    定,財團法人如經解散,其賸餘財產按比例歸屬原捐助人,其結果與
    營利人無殊,亦屬不當。
三  按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公益財團,既非以自該財團法人獲得經濟上
    利益為目的,對於公益財團,即不得享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特殊權
    利。宏○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訂定捐助人之優待或酬勞,第八條訂定
    按捐助金額之多寡計算捐助人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二十條訂定捐
    助人之權利得依法繼承,均與財團法人之目的有違。
四  財團法人一經設立,其捐助金額及捐助人即屬確定,縱嗣後對財團有
    所贈與,亦非捐助行為,即不發生捐助金額或捐助人變動之問題。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八條四項訂定:「按捐助金比例為本院籌措資金
    者,得視同原始捐助人。」同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捐助人
    之增加,亦有不當。
五  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之團體,既無社員,自無社員大會為其最高
    意思決定機關。該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有關捐助人大會之
    規定亦屬不當。
六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缺陷,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
    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謀求補救,不得自行變更。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
    二條訂定捐助人大會有權變更捐助章程,尤屬不合。
七  依財團法人宏恩醫院陳報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記載,支出金額「還銀
    行借款」一千萬元,但收欄中銀行借款則僅有一百萬元;支出部分另
    有償還民間債務壹百柒拾捌萬餘元,收入欄中則無此記載。實情究竟
    如何?希轉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切實監督查明處理。
32.
發文日期:065.12.30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
三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由主管官署為必要之處分。來函所稱:
私立中○醫專於設立登記時未附有捐助章程一節,與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不符,茲補送捐助章程,可否認係登記程序欠缺之補正,應由
主管官署依職權認定之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33.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
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
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
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34.
發文日期:065.11.27
要  旨: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載事項,僅得依民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
35.
發文日期:065.08.31
要  旨: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其章程應記載事項,除得依民法第六
十二條及六十五條之規定變更外,不得變更。
36.
發文日期:065.07.29
要  旨:
共有之私有林之處分,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
37.
發文日期:045.07.23
要  旨:
查未與工地分離之樹木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故人民在國有土地栽種樹木者,在尚未砍伐之前,不能謂非國家所有,
從而法院即難以該人民與他人間有債務關係遽予執行地上之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