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參字第 062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共有之私有林之處分,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
全文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僅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而為規定,林木與土地尚未分離時,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土
          地之部分,若連同土地一併處分,固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如僅將該地上林木之收益權或採取權讓與他人,即無該條之適用,仍應
          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147-1148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184、4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