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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
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
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主    旨:有關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得否由該主管機關主動移轉改隸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9  日臺社(四)字第 1010123497D  號書函
              。
          二、按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又
              第 65 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
              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查
              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隸之程序要件,依目
              前行政機關及法院實務之運作,基本上皆係先經財團法人董事會之重
              大決議通過後,由該財團法人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許可,於許可
              後,再由變更目的後之主管機關審核相關改隸文件以決定是否許可變
              更,經上開二機關同意變更後,由該財團法人檢具同意函向法院辦理
              登記事宜(本部 90 年 9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25799 號函送
              「財團法人○○國際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擬變更會名並改隸主管機關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參照)。
          三、查貴部為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事宜,訂有「教育部審
              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教育法人監督要點
              ),依該要點第 2  點、第 7  點及第 17 點第 1  項分別規定「本
              要點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以舉辦符合本部
              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教育法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 59 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
              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之:(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
              益者。(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
              的者。…」、「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
              法人登記之法院:(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二)管理
              、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是以,有關貴部來函旨揭全國性財
              團法人成立後其主要業務如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之情形,因「其
              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
              事務或不合公益」、「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違反法令、捐
              助章程或遺囑」或「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依上
              開教育法人監督要點規定,貴部得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
          四、綜上,貴部如認為貴管之財團法人其主要業務已偏離貴管業務範疇者
              ,宜本於監督之立場,徵詢其是否有改隸意願,如其亦同意改隸者,
              應依說明二所揭程序辦理;反之,如其不同意改隸,則得依前開規定
              辦理。又因改隸主管機關涉及財團法人名稱、主要目的業務、章程…
              等之變動,對其權益有所影響,是以,貴部來函說明三認為「由原主
              管機關主動將財團法人改隸其他主管機關,雖該財團法人不同意,惟
              並未解散該法人,亦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乙節,恐有誤解,併
              予敘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