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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民字第 35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查未與工地分離之樹木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故人民在國有土地栽種樹木者,在尚未砍伐之前,不能謂非國家所有,
從而法院即難以該人民與他人間有債務關係遽予執行地上之樹木。
全文內容:查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其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
          ,故人民在國有土地栽種樹木者,在尚未砍伐之前,不能謂非國家所有,
          從而法院即難以該人民與他人間有債務關係遽予執行地上之樹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