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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44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民法第 63、65 條規定參照,民法並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
規定,惟依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
人間得為合併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新北市○○○慈善基金會」併入「財團法人○○
          ○佛教基金會」是否適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1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29699 號函。
          二、查我國現行法制,除民法第 63 條規定財團法人為維持其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得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變更其組織,以及第 65 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目的不能
              達到時,得由主管機關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外,民法並
              無財團法人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規定。惟依司法院訂頒之「法院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觀之,司法實務允許辦理財團法人合併
              之相關登記,似傾向承認財團法人間得為合併,前經本部於 100  年
              9 月 23 日以法律字第 1000021723 號函釋在案。至所詢本案同屬財
              團法人性質之「財團法人新北市○○○慈善基金會」是否可認因性質
              相近而有併入「財團法人○○○佛教基金會」之可行性及是否妥適,
              仍請  貴部徵詢新北政府意見,本於職權酌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