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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1.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少年因販賣三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確定;惟其另因恐嚇取財等案,
經法院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並於 103  年 12 月 1  日確定,而入
少年輔育院執行;嗣於 106  年 1  月 12 日裁定免其感化教育之執行,
試問:是否仍應另行執行前一案件之保護管束?
2.
發文日期:106.03.27
要  旨:
受刑人於刑法第 50 條修正後,共犯二罪,一罪得易科罰金,受刑人聲請
易科罰金,檢察官曉諭易科罰金獲准後,即不得再請求定應執行刑,經准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受刑人嗣再請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徒刑 1  年 2
月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檢察官得否據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3.
發文日期:106.01.13
要  旨:
受刑人犯下兩起強盜罪,後案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並於 91 年 7
月 18 日確定,該案於 91 年 9  月 16 日發監執行後,執行期滿日原為
95  年 9  月 15 日,嗣該受刑人於 94 年 5  月 31 日假釋出監,並於
95  年 9  月 15 日假釋期滿;惟受刑人所犯之強盜罪前案,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 8  年,並於 98 年 4  月 23 日確定,因前揭兩案符合刑法數
罪併罰規定,復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確定,試問,檢察官是
否應通知監獄報請法務部重新審核其假釋案予以維持或註銷?又受刑人於
99  年 1  月 22 日到案後,檢察官應如何開立執行指揮書?
4.
發文日期:104.02.09
要  旨:
行為人因施用二級毒品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後,並於 102  年 2  月
及 3  月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0 月,嗣其又因於
101 年間先後進行轉讓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二次,並
於 102  年 9  月確定,雖然後二罪與前已定應執行刑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然受刑人並未對此聲請。試問,檢察官得否不待受刑人之請求就前揭 4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或依刑法第 50 條第 2  項之規定僅就後二不得易
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5.
發文日期:103.05.06
要  旨:
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構成 8  罪,其中基隆地院就第 1、
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及 10 月,其犯罪日期均為 99 年 7  月 7
日,確定日期分別為 100  年 5  月 19 日及 2  月 14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6  月,第 3、4、5、6 罪則經基隆地院判處 8  月、8 月、4 月、
4 月,犯罪日分別為 100  年 2  月 22 日及 5  月 15 日;確定日期均
為 101  年 2  月 13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6  月,第 7、8 罪則經桃
園地院判處 1  年及 6  月,犯罪日均為 100  年 12 月 15 日;確定日
為 101  年 7  月 19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4  月,以上三案分別接續
執行。試問,如受刑人就三起執刑案件,來狀聲請該定應執行刑,則應由
何案定應執行刑?
6.
發文日期:102.05.21
要  旨:
行為人於 93 年間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褫奪公權 2  年,案件於 95 年確定,並執行完畢;惟行為人另於
94  年間又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已減刑),並褫奪公權 2  年 6  月,而案件於 101  年確定。試問
行為人於前案已執行之褫奪公權 2  年是否應予扣抵?
7.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犯下 6  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刑責依序為第一罪拘役 50 日減
刑為 25 日、第二罪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減刑為 7  月、第三罪有期徒
刑 7  月、第四罪有期徒刑 7  月、第五罪有期徒刑 1  年、第六罪有期
徒刑 1  年;嗣檢察官就第二罪至第五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定應執行
刑為 3  年 4  月。試問:因第一罪與第二、三罪係數罪,第四、五、六
罪係數罪,可否再就第二、三此二罪,與第四、五、六此三罪分別聲請法
院定執行刑?再者承續前述,採實質確定力,則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
但書規定,但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則
第一罪與定應執行之罪間,是否為數罪,是否應執行?
8.
發文日期:101.05.21
要  旨:
行為人犯 A、B、C、D、E、F 等 6  罪,經屏東地院判決確定:A 罪拘役
50  日減刑為 25 日、B 罪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減刑為 7  月、C 罪有
期徒刑 7  月、D 罪有期徒刑 7  月、E 罪有期徒刑 1  年、F 罪有期徒
刑 1  年;嗣檢察官就 B、C、D、E、F  五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定應
執行刑為 3  年 4  月。問:因 A  與 B、C 係數罪,D、E、F 係數罪,
檢察官可否再就 B、C 二罪,D、E、F 三罪分別聲請法院定執行刑?若採
實質確定力,則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A 罪與定應執行之罪
間,是否為數罪,是否應執行?
9.
發文日期:101.05.21
要  旨:
受刑人涉犯 A  罪經法院判處拘役 50 日確定,並執行終結,嗣又涉犯 B
罪,經法院判處拘役 55 日確定,A 罪與 B  罪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拘役
100 日,扣除已執行終結之 A  罪拘役 50 日,尚餘拘役 50 日未執行。
然其嗣後又涉犯 C  罪、D 罪、E 罪、F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並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 3  年 2  月,可否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不執行前開拘役 50 日?
10.
發文日期:100.12.07
要  旨: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於受刑人執行二以上之有期徒刑時,未註明合併計算之
刑期,受刑人假釋之權益是否因此受影響?
11.
發文日期:100.03.29
要  旨:
行為人犯有數罪,就其強盜殺人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而強盜強
制性交以及強制性交之原判決部分則經撤銷發回更審,是否應先予以執行
其判決死刑確定部分?
12.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若以行為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受判處有期徒刑 1  年,而對於行為
人之上訴,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
確定;惟於駁回上訴確定前,行為人又犯不得上訴之收受贓物罪,試問行
為人所觸犯之此二罪,是否可依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3.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
若行為人涉犯竊盜、搶奪二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亦受裁定其應執
行刑確定,惟行為人於確定後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若嗣後緝獲歸案時,其
竊盜案徒刑之時效已經完成,則行為人應入監服刑之刑度,係搶奪罪之宣
告刑刑度,或執行刑刑度?
14.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嗣其提起非常上
訴,經最高法院諭知原判決撤銷,另行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試問:
若行為人於提起非常上訴期間再犯搶奪罪,得否就竊盜及搶奪兩罪聲請法
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15.
發文日期:098.08.17
要  旨:
受刑人至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失效日止,因流氓行
為業已執行之感訓處分,得否折抵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拘役
日數?抑或僅得折抵屬同一事實或裁判上一罪案件之拘役日數?
16.
發文日期:098.08.06
要  旨:
行為人涉犯三罪,經法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8 年、拘役 50
日確定。試問: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是否仍應執行拘役?
17.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數罪併罰,宣告刑中如有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及強制工作時,應否執行刑
前或刑後強制工作?
18.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78 年間因犯盜匪及竊盜等案件,由警方一併送地檢署偵辦。
案經起訴(同一案號)並經法院判處盜匪無期徒刑及竊盜有期徒刑 1  年
3 月確定。羈押日數計 457  日。竊盜罪部分因係二審確定,由高等法院
先送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期滿簽結,卷還高院。再將
全卷送最高法院審理盜匪罪無期徒刑部分,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則檢察官執行某甲之無期徒刑時,其羈押日數欄應如何記載?
19.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犯詐欺等 6  罪,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  年 2  月(最先確定
日為 89 年 7  月 20 日),另犯毒品條例罪有期徒刑 10 月及贓物罪拘
役 50 日(犯罪時間 89 年 12 月 29 日),均不符定執行刑之規定,而
接續在後執行,則上開拘役刑,依新法規定是否應予執行(相關法條:刑
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
20.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犯盜匪等 3  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4  月,於 89 年 3  月
31  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復犯偽造文書罪處拘役 30 日,嗣假釋經撤
銷應執行殘刑 4  年 9  月 27 日,再與偽造文書罪拘役 30 日併執行時
,拘役應否執行(相關法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
21.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處刑 2  年、誣告罪處拘役 50、 詐欺罪處刑 7  月、贓物
罪處刑 5  月及竊盜罪處刑 1  年 10 月,其中竊盜罪徒刑 2  年、詐欺
罪徒刑 7  月、贓物罪徒刑 5  月、經裁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9 
月,另竊盜罪徒刑 1  年 10 月及誣告罪所處之拘役 50 日不符數罪併罰
,乃單獨接續執行,則依新法規定,上開所處之拘役刑,是否仍須執行(
相關法條: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
22.
發文日期:095.09.27
要  旨:
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
,不執行拘役。」則合於數罪併罰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於有下列
之情形時,應如何執行?
(一)、拘役案件先送執行並送監或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該已執行完畢之拘役日數是否需自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刑期中扣除?
(二)、拘役案件先送執行後,已送監執行,惟尚未執行完畢,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時,該已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之拘役,
        是否應不執行?如拘役應不執行時,應自何時起不執行?是自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起不執
        行拘役?
(三)、承上,如係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
        揮書日」起不執行拘役,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似應接續拘役
        案件執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且是否並應於指揮
        書載明「本件接續○○年○○字第○○○號○○案(拘役案件)
        指揮書執行,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該拘役自○年○
        月○日起不執行。」
(四)、承上,如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而「判決確定日」於拘役案件「執行起
        算日」之前時,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揮書是否不以「判決確定
        日」為「執行起算日」,而應以拘役案件之「執行起算日」為「
        執行起算日」?
2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受刑人分別犯五罪,第一、二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更定執行刑為一年十
月(執行中),第四罪、第五罪分別處徒刑六月、一年,符合數罪併罰要
件,更定執行刑為一年二月以上,更定刑後分別執行,合併刑期結果逾三
年,則在第四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第三罪處拘役五十日是否應予執行。
2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六罪,其中五罪分處徒刑,經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十二年(尚在執行中),另一罪處拘役三十日(已執行完畢),該已執行
完畢之拘役三十日是否需從徒刑刑期中扣除?
2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修正後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依第 5  款至第 9  款所定之刑,併執
行之。但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該款
規定係指被告所犯數罪經法院裁定定執行刑後,同一裁定主文同時宣告有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者,方免除拘役之執行?抑或只要符合刑法第
50  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數罪併罰要件,如被告
分別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罪與科以拘役之一罪等 2  裁判,雖不能
聲請法院裁定定執行刑,但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亦可免除拘役之執行?
抑或被告分別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數罪與科以拘役之一罪或犯 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一罪與科以拘役之數罪等數裁判,經聲請法院裁定定執行
刑,即可免除拘役之執行?
2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94  年 2  月新修正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但應執行者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適用時,是否包含單一有期徒
刑與單一拘役併執行之情形?
2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經依 95.7.1 修正前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又依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40 日,均未經依同法第 51
條第 5、6 款之規定,定執行刑。則此單一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及單一拘役
之併合執行,是否符合新修正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即應執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定?
28.
發文日期:091.06.27
要  旨:
甲於民國86年 4月間犯A罪 (竊盜) ,經普通法院第二審於87.9.23 判處
徒刑四月並即確定;另於87年 2月間犯B罪 (妨害兵役) ,經軍事終審法
院於87.11.2 判處徒刑三月,並於88.1.18 確定,嗣軍法機關於88.10.22
將B案移送該管普通法院一審檢察官執行,則該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時
,究應由普通法院第二審受理抑或由軍法機關受理?
29.
發文日期:089.04.25
要  旨:
某甲於八十八年六月間違反商業登記法經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月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不准予易
科發監執行完畢,而某甲於前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犯賭博罪 (或其他罪)
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某甲所犯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發監執行中,因商業登記法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修法廢除刑罰之規定,則某甲二罪之應執行刑,應如何執行。
30.
發文日期:088.01.11
要  旨:
對於數罪併罰,而有二以上裁判者,如一為得易科罰金,一為不得易科罰
金,檢察官得否以受刑人之利益,不要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31.
發文日期:085.09.26
要  旨:
某甲犯逃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強姦罪判處有期
徒刑五年,又犯強劫而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均經判決確
定,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執行強劫而強姦罪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嗣經無
期徒執行假釋期滿,假釋未被撤銷,其逃亡罪判處之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應
如何執行?
32.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受刑人犯甲乙二罪,其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罪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經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七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時,應如何處理?
33.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某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犯贓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七十五年一月廿七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
同年二月廿八日確定,另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經同法院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同年二月廿八日確定,於同年三月廿日同時檢卷函送
本處執行。某甲就此二判決,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此時可否分別執行?抑
應先向原判決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
34.
發文日期:070.03.00
要  旨:
數罪併罰二審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後於定執行刑時漏寫從刑「沒收」。問:
是否為違法判決,可否上訴最高法院?
35.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某甲已無存款,簽發空頭支票九張,其中八張各為面額新臺幣三萬元,一
張為新臺幣三千元,法院分作三案,每案三罪,均各處罰金三千元判決確
定,檢察官據此確定三案九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法院發現確定判決中
之一罪違誤,究應為如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