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行為人涉犯三罪,經法院先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8 年、拘役 50
日確定。試問: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是否仍應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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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某甲犯 A、B、C 三罪,經桃園地院判決確定:A 罪有期徒刑三月
(最早確定,確定日為 89 年 1 月 1 日)、B 罪有期徒刑八年
(確定日為 93 年 8 月 8 日,犯罪日為 92 年 3 月 3 日)
、C 罪拘役 50 日(犯罪日為 88 年 10 月 10 日,確定日為 97
年 4 月 4 日)。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但應執
行者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C 罪是否仍
應執行?
(二)再設本題 A 罪有期徒刑三月(最早確定,確定日為 89 年 1 月
1 日)、B 罪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日為 91 年 8 月 8 日,犯罪
日為「88」年 3 月 3 日)、C 罪拘役 50 日(犯罪日為「89」
年 10 月 10 日,確定日為 97 年 4 月 4 日),C 罪是否應執
行?
說 明 (一)甲說(從嚴說):
本題例一,因 A 與 B 二罪不合於數罪併罰,僅 A、C 二罪合於
數罪併罰,然 A 罪非屬三年以上之刑,故 C 罪不符合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之規定,仍應執行。惟本題例二, A、B 二罪合於
數罪併罰,C 與 A、B 二罪不合數罪併罰,則 C 罪仍應執行。
(二)乙說(從寬說):
1.按刑法 51 條第 10 款之立法目的,數罪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
與拘役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宜採
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如徹底採用吸收主義,難保不發生以較
短之有期徒刑吸收較長之拘役之情事,為謀兩者調和,認於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始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依
此,C 罪拘役係於 B 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符合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
2.本題例一、二之問題中, B、C 二罪亦合於數罪併罰之「法律」
明文規定,再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之立法目的解釋,應採
從寬解釋 B、C 二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不應予再執行。換言
之,拘役之罪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定刑後之三年以上之刑
合於數罪併罰,不應再執行。
(三)丙說(折衷說):
1.原則上以「從寬說」為基礎,「從嚴說」為輔,如本題例一之 B
、C 二罪合於數罪併罰,合於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之立法目的
外,亦不違反刑法第 50 條之規定,對受刑人亦無不利。此乃基
於本題例一,雖 C 罪與 A 二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 A、
B 二罪不符合數罪併罪,故 B 罪乃為「獨立」之最早確定日,
C 罪得與 B 罪合併處罰之,不予執行。而甲說之見解,因本題
例一之 A 罪為本件三罪之最早確定日,故 C 罪應與 A 罪合
於數罪併罰,不得論與 B 罪數罪併罰,而應予執行,此為向來
之實務見解,似為的論;然依實務向來之看法,數罪併罰之聲請
定應執行刑要件,除符合刑法第 50 條之規定外,聲請之數罪須
為「同種類」之刑。本題例一、二的 A、C 二罪是否「同種類」
之刑?甲說之見解,恐生疑問。故向來實務見解僅係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立法前」之適用依據,而非刑法 51 條第 10 款施
行後之準據,否則,此與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之立法目的有
所扞挌。
2.乙說解釋過寬,若依本例二,只要與 C 罪符合「法律規定之數
罪併罰」,即可依刑法第 51 條第 10 款但書之規定,不予執行
,恐失衡平。故本題例二之 A、B 二罪因合於數罪併罰, A、B
二罪「融合」成「一」執行刑,成為數罪併罰集團,視為「一個
」刑之集團,B 罪之確定日與為 A 罪之最早確定日所「融入」
,此與本題例一, A、B 二罪不合數罪併罰情形不同,B 罪不為
A 罪所「融入」是「獨立」之裁判確定日,故本題例二之 B 罪
不再為「獨立」之確定日,準此,本題例二因 C 罪與 B 罪合
於「法律明文」之數罪併罰,B 罪之確定日當失其「獨立性」,
C 罪即無法與 B 罪合於數罪併罰,C 罪仍應執行。
備註:
操作上,有拘役之罪:
(步驟一)先看前科找「三年以上之罪之刑」或「三年以上數罪
合併之刑」是否符於數罪併罰要件。
(步驟二)若與「三年以上數罪合併之刑」(找該數罪之最早確
定日)合於數罪併罰者,則簽結之。
(步驟三)而拘役之罪與「三年以上之罪之刑」合於數罪併罰者
,則須再看該「三年以上之罪之刑」是否仍與前案或
他罪合於數罪併罰,若合,則依(步驟二)之方法簽
結,不合,依應再執行。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多數採乙說(從寬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無從寬從嚴問題。並請參照本部 95 年 6 月 28 日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函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
座談會」提案第 19 號、第 21 號及第 22 號研究結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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