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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18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逃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強姦罪判處有期
徒刑五年,又犯強劫而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均經判決確
定,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執行強劫而強姦罪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嗣經無
期徒執行假釋期滿,假釋未被撤銷,其逃亡罪判處之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應
如何執行?
法律問題:某甲犯逃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強姦罪判處有期
          徒刑五年,又犯強劫而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均經判決確
          定,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執行強劫而強姦罪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嗣經無
          期徒執行假釋期滿,假釋未被撤銷,其逃亡罪判處之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應
          如何執行?
臺灣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地檢署八十四年度一、二審檢察官
業務座談會法律問題討論意見:
          甲說: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既僅執行無徒刑而不執行他刑,則
                逃亡罪所別處之刑後強制工作自亦不生刑後執行工作之問題。
          乙說:本件受刑人併罰之數罪,一為強劫而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權終身,一為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為逃亡罪判處有期徒刑
                四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執行無
                期徒刑,受刑人日後無期徒刑如獲赦免或假釋期滿時,其刑後強制
                工作部分,除依刑法第九十八條認為無執行之必要,得聲請裁定免
                其執行外,仍應依法執行之。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討意見:
          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討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98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