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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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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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10.07.23
要 旨:有關貴部推動電子發票行動化服務,是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公開
範疇及是否有收取費用之必要性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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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9.12.09
要 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依政治
檔案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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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9.02.07
要 旨: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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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8.12.04
要 旨: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
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
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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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08.04.29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
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
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
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
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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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3 條
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
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
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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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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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106.02.13
要 旨: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案件資料,政府資
訊保有機關就案件現場勘查紀錄,除去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部分後,其
餘土地資料、檢核項目及量測項目等部分欄位紀錄內容,僅屬意思決定基
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時,自應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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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
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
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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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日期:105.10.26
要 旨: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申請應用典藏檔案史料
,得否比照平等互惠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訂
定相關規定作為執行依據,係屬主管機關裁量事項,本於權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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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日期:105.10.17
要 旨: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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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日期:105.06.22
要 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
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
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
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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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日期:105.04.19
要 旨: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 5 條規定所揭
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
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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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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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
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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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日期:104.07.29
要 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
得適用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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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日期:104.07.07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4 條、檔案法第 1 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
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
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
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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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日期:104.06.05
要 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及檔案法第 17
、18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
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
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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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日期:104.04.27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政府機關提供統計數據及作業表格、流程及辦法資料,如係於職權範圍
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如已歸檔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自應優先適
用該法處理;如屬政府資訊,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亦即就人
民申請政府資訊案件,除依上述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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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
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
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
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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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日期:104.01.16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9 條規定參照,條例第 9 條規範目的應係賦予補償基金會向政府機關或
民間團體調閱文件及檔案權限,俾利調查裁判情形,依該條第 3 項文義
,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亦有禁止
公開之意,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倘經審認有禁止公開之意
,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倘無禁止公開之意,則
就相關文件及檔案公開,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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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
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
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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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日期:103.05.20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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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日期:103.04.09
要 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17、
18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
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
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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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規費法第 2、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22 條規定參照,規費收
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
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
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
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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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日期:102.07.16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
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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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日期:102.07.04
要 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
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
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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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日期:102.05.13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
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
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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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立
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
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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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發文日期:101.02.08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8 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
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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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文日期:100.09.22
要 旨: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第 2 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
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
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
非在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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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發文日期:100.03.30
要 旨: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
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
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
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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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發文日期:099.10.27
要 旨:有關地方政府辦理 BOT 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
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
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
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
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
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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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有關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其性質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
資訊」,抑或為檔案法所稱「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
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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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發文日期:099.06.29
要 旨: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
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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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發文日期:099.02.26
要 旨: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
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
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
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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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發文日期:099.02.10
要 旨: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
,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
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
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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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發文日期:098.11.09
要 旨: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
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
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
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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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發文日期:098.07.13
要 旨: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
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
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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