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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3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主    旨:所詢「政府資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30 日府訴審字第 104190001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碟帶、光碟
              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資法第 3  條規定參照);
              不分政府機關係基於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資訊,
              均屬之。另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之
              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 17
              條、第 18 條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依政資法第 5  條規定,縱非
              屬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人民亦得請求提
              供之。再以,依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
              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資法規
              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有政資法
              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應提供之。準此,本件申請人(即訴願人)依政資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申請書,請求提供「地質鑽探報告」資料,該資料係貴縣
              七美鄉公所為興建辦公廳舍所作成供申請建築執照之檢附文件,核屬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適
              用檔案法外,自有政資法之適用,從而非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
              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本部 104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070  號函參照)。至本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
              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應由貴府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正    本:澎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