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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5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主    旨:所詢國立○○大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簽署合作交流協議書
          ,所送協議書內容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3  月 17 日臺教文(二)字第 1030037548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
              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之規定,其他非屬檔案資料如屬前揭政府資訊者,有政資
              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
              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  項)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
              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是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系爭合作交流協議
              書有關檔案及資料交換,就○○大學方面有無涉及上述政資法第 9
              條或相關規定或檔案法規定之適用?請本於權責檢視判斷之。至於在
              大陸地區之機構或人民以何依據向在台灣地區的機關(構)學校,請
              求提供政府資訊,因涉及兩岸事務,而須徵詢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
              之主管機關意見,併請卓酌。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