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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5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依政治
檔案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減免費用範圍,是否
          含括郵遞費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9  年 11 月 10 日促轉三字第 109530026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另檔案
              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
              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政治檔案條例第 1  條規定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
              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
              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
              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
              育,特制定本條例。」準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
              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或政治檔案,依政資法第 2  條、政治檔案條例
              第 1  條規定,應分別優先適用檔案法或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處理(
              本部 109  年 2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903502150  號函意旨參照)
              ,另國家發展委員會並依檔案法第 21 條、政治檔案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及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而
              依來函說明四所述,貴會轉型正義資料庫中所收錄之檔案屬政治檔案
              ,故應優先適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含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貴會如對於「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有適用
              疑義,建請逕洽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正    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