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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34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
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
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
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
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    旨:關於貴部各地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規定編訂之各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  號函及同年
              2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24600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資法為普
              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納
              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及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
              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
              均應公開。」是以,貴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
              則之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保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貴部 108  年 4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  號函補充
              說明,貴部各地區國稅局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
              (下稱系爭標準表)」係為使有限稽徵人力投注於查核較具逃漏稅捐
              之虞案件,由貴部各地區國稅局因地制宜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標準費
              用等級表、扣繳、公證租金資料、實地調查租金等資料,依所處路段
              、房屋性質及繁榮程度等因素而訂定,供作稽徵機關是否辦理租賃所
              得查核之參考準據,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行政規則,
              似為納保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
              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惟此涉及納保法第 9  條之解釋適用,應由貴
              部探求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