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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3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申請應用典藏檔案史料
,得否比照平等互惠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訂
定相關規定作為執行依據,係屬主管機關裁量事項,本於權責決定
主    旨:有關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得否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申請應用
          貴館典藏檔案史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館 105  年 8  月 25 日國審字第 1050003083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
              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檔案法
              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檔案法未規定者,仍有政資法
              之適用。查關於何人得申請檔案,因檔案法並未規定,自應依政資法
              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
              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  項)。外國人,以
              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
              本法申請之(第 2  項)。」是以,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
              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從而,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依上開政資法規定尚無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
              權利(最高行政法院第 101  年度判字第 666  號判決、本部 104
              年 7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360  號函參照)。惟對於未具申
              請權之人,政資法並未禁止受請求之政府機關得依職權對該「請求人
              」個案審酌是否予以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三、次按貴館掌理政紀、志書、傳記、史料、史實等之蒐集、整理、複製
              、典藏、應用、展覽及管理等事項(國史館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參
              照),相關文物、檔案史料係以開放應用為原則(總統副總統文物管
              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以符合公開史料
              、便利學術研究之宗旨。是以,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中國大陸及香港、
              澳門地區人民申請應用貴館典藏檔案史料,得否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
              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訂定相關規定作為執行
              依據,係屬貴館裁量事項,爰請斟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決定。
正    本:國史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