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3.09.26
要 旨: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
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
能時,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
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
|
2. |
發文日期:113.07.02
要 旨: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立學校
教師之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
行為」應加區別,亦即侵權行為之目的須與職務之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
之關連,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
3. |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系爭路段位屬鄉轄範圍之村里
道路,性質上雖非公路法所稱之公路及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之「市區道路」
,惟其道路及附屬設施之管理單位,亦應適用上開規定及原則一同定之,
即系爭路段及其涵洞暨相關標誌,應由該鄉公所養護管理之
|
4. |
發文日期:112.02.18
要 旨:駕駛車輛行經市區道路,遭路樹傾倒壓損車輛,致車體及零件多處毀損。
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有關附設於道路之植栽,應由該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本件涉及市區道路行道樹之管理維護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系爭道路行道樹之法定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
5. |
發文日期:112.01.30
要 旨:有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
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機
關開會研商,謹將各機關意見摘述如說明
|
6. |
發文日期:110.09.15
要 旨:政府基金主管機關涉有投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之廣播電視事業、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致該等事業受到行政裁罰,是否涉及國家賠償責任,應
由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之要件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
7. |
發文日期:110.04.13
要 旨:有關因支領退休金優惠存款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案,查該行政處分之原處
分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且係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之權
責機關,是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至於是否負國家賠償責任,則應視具體個案事實是否符合國家賠償
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
|
8. |
發文日期:110.03.31
要 旨:法務部就鈞院交議關於民眾王○○君聲請書,為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
案之說明
|
9. |
發文日期:110.03.04
要 旨:有關因支領退休金優惠存款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案,陳請確定國家賠償義
務機關之說明
|
10. |
發文日期:109.08.07
要 旨:公共設施之欠缺所生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仍應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所
主張之事實而為認定。人民所受損害,如係因設置有欠缺者,應由設置機
關負賠償責任;反之,如係因管理有欠缺而發生損害者,則由管理機關負
賠償責任
|
11. |
發文日期:108.10.23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所稱「公共
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
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
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
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
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非謂一經上級機關指定為賠償義務機關,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
12. |
發文日期:108.09.26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者係指國家賠償
請求權人及其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實務上亦有行政機
關及法院為之;若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確定賠償義務機
關時,應依前揭法規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13. |
發文日期:108.09.06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賠償
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
開啟行政程序機關而言,至於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
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其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第 2 條第 2 項
規定要件為斷
|
14. |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3、9 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
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
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
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
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
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
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
15. |
發文日期:108.06.11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所稱「公共
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
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
16. |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國家賠償事件系爭河川,如係屬中央管河川,且經確認道路,係屬中央管
河川之水防道路,則其法定管理機關應屬經濟部水利署所屬轄管河川局,
如損害發生時未有依法定程序完成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代為管理者
自應以法定管理機關賠償義務機關
|
17. |
發文日期:107.10.04
要 旨:國家賠償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
理之機關而言,如得由相關法規就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
維護等分工確認主管機關,得以該機關為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
18. |
發文日期:107.08.03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
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機關而言,該
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
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要件為斷
|
19. |
發文日期:107.06.29
要 旨:訴願法第 93 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參照,「行政爭訟不停止執
行原則」,即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
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並就行政處分得例外停止執行要件設有規定;另請
求國家賠償時,仍須先確定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事由,係何種職務行為不法
侵害其自由或權利,再以執行該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20. |
發文日期:107.01.18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參照,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不包括非屬特定人民權利受損害之國家行為,亦即國家法律制定
及修正,無可認為係特定公務員之特定職務行為,亦無可認為特定個人對
立法機關就法律制定,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且法律制定並非以個人為對
象,與國家賠償法係就受損害特定個人彌補損失者,性質不同。故特定個
人尚不得因立法機關所制定法律規定及適用結果,對其有反射之不利益,
主張權利受侵害,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
21. |
發文日期:107.01.16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
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
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
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
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
生之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為斷
|
22. |
發文日期:106.05.03
要 旨: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 105 年度原重上國字第 1 號田
○○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高
雄市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之管理機關爭議乙案」之意見
|
23. |
發文日期:104.12.14
要 旨: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
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
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
24. |
發文日期:104.08.25
要 旨:關於縣(市)交通及道路規劃、建設及管理屬於縣市自治事項,倘事故地
點位置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處,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
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農路主管機關,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受理國家賠償
事件之機關
|
25. |
發文日期:103.09.17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公路法第 2、4 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 5 條
等規定參照,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
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如事故地點位於縣道相
連接道路上,而相連接道路既屬村里道路,且非專用公路,則其養護管理
機關應為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由其擔任賠償義務機關
|
26. |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3、9 條、公路法第 2、3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係指凡供公共或公務使用,且事實上處於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之物或設備者均屬之,又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並不因尚未辦妥交接手續而受影響,亦即是否移交接管並不影響管理機關
權責,是事故路段依前述係地方政府市區道路,且位於都市計畫區域範圍
內,即應由該地方政府擔任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負道路維護管理之責,為
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27. |
發文日期:103.06.20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規定參照,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
,以承受其業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目的在為維護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權
利,不因政府機關事實上業務需要裁撤、合併或改組,致原機關不存在而
受影響
|
28. |
發文日期:103.04.15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市區道
路管理機關認定,應以行政區域圖所示道路管理機關為準,因其屬依法律
規定負有道路管理與維護義務之機關,而戶籍及地籍資料上所載機關僅為
道路所在位置土地所有機關,非對道路有管理權
|
29. |
發文日期:102.12.27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姓名而未與
公文書結合者,非所稱政府資訊;如陳情人向地方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
承辦人全名,以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惟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祇須指明所
告訴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意思已足,毋庸指明被告,又欲提起國家賠
償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
|
30. |
發文日期:102.10.17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3、9 條、市區道路條例第 1、2、4、9 條、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
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
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
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
道之管理機關
|
31. |
發文日期:102.06.24
要 旨:公路法第 3、6、11、26 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
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
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
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
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
32. |
發文日期:102.06.13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9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第 9 條第 4 項請求確定賠償
義務機關者,應限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及其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
代理人),不包括政府機關
|
33. |
發文日期:102.05.06
要 旨:法務部就「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處理情形及研析意
見
|
34. |
發文日期:102.03.08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目的在於請求
權人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為便於民眾能迅
速明瞭請求賠償對象,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使請求權人仍有救濟之
途,故依該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者,應限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及其代
理人(含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不包括政府機關
|
35. |
發文日期:101.10.12
要 旨: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國家賠償案件事故地點位
於連結公路與臺中市市區道路之匝道,其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條所定主管
機關認定之
|
36. |
發文日期:101.04.05
要 旨:監察院調查各縣市農田灌溉圳溝堤岸設施管理欠缺等權管單位爭議案檢討
改進情形之法務部意見
|
37. |
發文日期:101.03.03
要 旨: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得併
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
38. |
發文日期:100.10.07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
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
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
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
39. |
發文日期:100.09.01
要 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規定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
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又該條第
4 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係以不能依同條前 3 項規定確定或賠償義
務機關有爭議為要件
|
40. |
發文日期:100.07.05
要 旨:參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
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
41. |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參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9 條規定,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
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又「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
家賠償時,依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
42. |
發文日期:099.07.19
要 旨:有關因主張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違憲致生權利損害而申請國家
賠償乙案,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不包括準立法行為,故請求人應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
43. |
發文日期:099.05.24
要 旨:關於該事故之發生係因路側水溝蓋空隙過大致當事人跌入造成損害,而該
道也不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代為養護之範圍內
,因此,該路段排水溝渠之養護管理,如未經地政政府與市公所特別約定
者,其主管機關仍為桃園市公所,自應以桃園市公所為本件賠償義務機關
|
44. |
發文日期:099.01.20
要 旨: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事件,人民得依國家
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倘若,桃園縣政府非屬賠償義務
之機關,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告知請求權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
|
45. |
發文日期:098.09.14
要 旨:關於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案之
賠償義務機關之疑義
|
46. |
發文日期:095.02.17
要 旨:人行道堆置工程用鐵絲網致其跌倒受傷請求國家賠償案之賠償義務機關疑
義
|
47. |
發文日期:090.08.21
要 旨:高雄縣政府時建請修正公路法及市區道路管理條例,因涉國家賠償事件之
處理案
|
48. |
發文日期:090.06.08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釋疑
|
49. |
發文日期:089.08.18
|
50. |
發文日期:089.08.10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九條所稱之「管理機關」認定疑義
|
51. |
發文日期:089.08.10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上級機關」疑義
|
52. |
發文日期:089.04.25
|
53. |
發文日期:089.04.24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求償權之行使,求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似可循會計程
序處理」適用疑義
|
54. |
發文日期:089.03.22
要 旨:有關鄉道如因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疑義
|
55. |
發文日期:08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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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發文日期:088.09.22
|
57. |
發文日期:088.09.07
要 旨:關於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死亡,請求國家賠償,究應以何者
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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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發文日期:08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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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發文日期:08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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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發文日期:088.06.21
要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肇事地點之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
|
61. |
發文日期:087.11.19
要 旨:有關重測土地面積更正登記後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
62. |
發文日期:087.09.15
要 旨:漁船撞及安平漁港支航道導航燈申請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疑義
|
63. |
發文日期:086.11.05
要 旨: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有無構成國
家賠償疑義
|
64. |
發文日期:086.11.05
要 旨: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有無構成國
家賠償疑義
|
65. |
發文日期:086.05.14
要 旨:漁船因撞及安平漁港支航道之導航燈請求國家賠償,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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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發文日期:085.11.26
要 旨:關於蘇○玉君為請求國家賠償事,請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67. |
發文日期:082.02.18
要 旨:關稅機關處分沒入之漁船移由漁政單位執行銷燬,嗣經行政法院判決將原
漁船沒入之處分撤銷,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以何者為適
宜
|
68. |
發文日期:082.02.18
要 旨:關稅機關處分沒入之漁船移由漁政單位執行銷燬,嗣經行政法院判決將原
漁船沒入之處分撤銷,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以何者為適
宜
|
69. |
發文日期:081.07.03
要 旨: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
|
70. |
發文日期:080.09.06
要 旨:鄉鎮轄市公所所屬清潔隊是否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
71. |
發文日期:080.09.06
要 旨:關於鄉鎮轄市公所所屬清潔隊是否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乙案
|
72. |
發文日期:079.10.29
要 旨:關於林○○君因福和橋永和端部分橋面坑洞未補以致發生車禍,請求國家
賠償,發生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疑義乙案
|
73. |
發文日期:079.10.29
要 旨:關於林○洲君因福和橋永和端部分橋面坑洞未補以致發生車禍,請求國家
賠償,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疑義
|
74. |
發文日期:079.03.24
要 旨:關於臺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保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如何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
75. |
發文日期:079.03.24
要 旨:關於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償,如
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發生疑義乙案
|
76. |
發文日期:078.03.20
要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林○○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對賠償義務機關有爭
議疑義乙案
|
77. |
發文日期:078.03.20
要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林○○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賠償義務機關之疑義
|
78. |
發文日期:077.08.05
要 旨:縣政府將鄉道公路委託鄉 (鎮、市) 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
是否仍以縣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
79. |
發文日期:077.06.01
要 旨: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楊○○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請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第四項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乙案
|
80. |
發文日期:077.06.01
要 旨: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楊○○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請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第四項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
81. |
發文日期:076.08.26
|
82. |
發文日期:076.08.26
要 旨:關於林○○等三人請求書,以其父林○○騎機關中途中,被海軍基隆通信
站通信其所分落地上之第四頻道纜線纏住,失去控制撞上電桿死亡,基隆
市政府及海軍總部均拒絕賠償,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一案
|
83. |
發文日期:073.10.08
要 旨:查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
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請求權
人黃○○摔傷地點係在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之道路上,雖該項工程係由
高雄縣政政府規劃施工,但已於民國七十年元月設置完成並經驗收合格,
其管理權責早因民國六十八年改制小港區劃歸高雄市,而移轉於高雄市政
府,並不因尚未辦妥交接手續而受影響,故本件似應以高雄市政府為賠償
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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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發文日期:07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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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發文日期:073.07.09
要 旨:關於李○○君 (○○企業行) 函院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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