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林○○等三人請求書,以其父林○○騎機車途中,被海軍基隆通信站
通信兵所剪落地上之第四頻道纜線纏住,失去控制撞上電桿死亡,基隆市
政府及海軍總部均拒絕賠償,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一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 (76) 防字第三一四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依
鈞院交議案件通知單檢附林○○等三從國家賠償請求書及海軍第三軍
區司令部七十五年審字第○一八號判決書影本記載之事實,似屬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故請求人如欲請求國家賠償,宜以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請求權為基礎,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以海軍總司令部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