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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3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保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如何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保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如何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發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七十九年三月八日台 (79) 人字第九六六九號書函。
          二  按「上級官署自動決定辦法令飭下級官署遵照執行者,究為何級官署
              之行政處分,應分別情形定之。上級官署如已將其決定之辦法,自行
              對人民為行政處分,因而令飭下級官署執行者,固為上級官署之處分
              ;若上級官署之自動決定辦法,不過為國家機關內部意思決定,而其
              令飭下級官署執行,即係指示其對於人民為行政處分者,仍為下級官
              署之處分。」 (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五○號解釋參照) 。依來函所附資
              料分析,本件國家賠償請求人莫○保之教職,係內政部依國籍法施行
              條例第十條規定函請臺灣省政府查明撤銷,嗣經由台北縣政府依臺灣
              省教育廳函以七十六年五月廿二日七十六北府人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簡便行文表行文新莊國中撤銷公職等情。莫君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
              義務機關之認定,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宜以作成撤銷行為 (直接對
              莫君發生撤銷之法律效力) 者為準。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部
              本於上開判斷標準依職權認定之,並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1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97-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