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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 105  年度原重上國字第 1  號田
○○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高
雄市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之管理機關爭議乙案」之意見
主    旨: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 105  年度原重上國字第 1  號田○○等
          與鈞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高雄市桃源
          區拉庫斯溪上游之管理機關爭議,囑本部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至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鈞院 106  年 2  月 16 日院臺農議字第 1060082679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為辦理旨揭交議案件,本部前以 106  年 2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10603502490 號書函,請鈞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農委會水
              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下稱水保局臺南分局)、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
              管理處(下稱屏東林管處)、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等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書面研析意見及證據,其中屏東林管處及高雄
              市桃源區公所未針對拉庫斯溪之管理機關爭議表示意見,其餘機關意
              見摘述如下(詳如附件):
          (一)農委會:
                1.有關河川界點以上之管理權責乙節,經濟部前於 98 年 3  月
                  30  日會銜農委會公告「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與野溪之界點
                  」,前開公告於 101  年 2  月 4  日會銜公告廢止;經濟部續
                  於 101  年 4  月 13 日自行依河川管理辦法規定公告河川界點
                  ,因界點以上屬野溪,非河川,故界點以上之野溪,無水利法第
                  78  條及第 78 條之 1  適用,亦即目前界點以上並無專責之管
                  理機關。
                2.本件所詢拉庫斯溪位屬拉克斯溪集水區內,該集水區範圍內之保
                  育及管理事項,屬地方政府權限,又為處理野溪未登錄土地核發
                  土地同意書之行政機關問題,依據鈞院秘書處 98 年 10 月 14
                  日院臺農字第 0980064629 號函及附件所示相關會議結論略以,
                  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現無專責管理機關,應依其區位及
                  開發態樣,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理(如
                  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自
                  來水法、土石採取法、礦業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並由
                  上開法令之共同地方主管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
                3.參酌上開鈞院秘書處 98 年 10 月 14 日函會議結論,河川界點
                  以上之管理,應以各該法令之共同地方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水保局臺南分局:
                1.經濟部與農委會曾於 98 年 3  月 30 日分別以經水字第 09804
                  601320  號、農水保字第 0981845793 號函會銜公告河川與野溪
                  之界點,與本件有關之界點係高屏溪支流荖濃溪,河川界點為高
                  雄縣桃源鄉勤和村興輝大橋。惟因該公告僅為劃分治理範圍,與
                  管制合一需求不符而有廢止之必要,因此 101  年 2  月 4  日
                  由經濟部及農委會分別以經水字第 10104600250  號、農水保字
                  第 1011875644 號會銜公告廢止「經濟部、農委會 98 年 3  月
                  30  日經水字第 09804601320  號、農水保字第 0981845793 號
                  公告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與野溪界點」。廢止公告號後,水
                  保局臺南分局並未承接水利法河川界點以上之管理事項,不論水
                  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及水土保持局之組織法,水土保
                  持局皆為野溪之治理機關,並非管理機關,縱使經濟部與農委會
                  98  年 3  月 30 日會銜廢止河川與野溪界點,水保局臺南分局
                  亦不會因此成為野溪之管理機關。
                2.又河川管理與治理不同,河川管理內容包括:河川治理計畫之規
                  劃、設計、施工;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土石可採取區之劃定
                  ;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河川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河川之
                  防汛、搶險及其他有關河川管理之行政事務等。
                3.就前開有關管理河川各項行政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地
                  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水土保持局組織法中亦
                  明確規定,水土保持局僅就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為治理,並不包
                  含利用、土石採取、漂流木撿拾等行政管理事項,足證治理與行
                  政管理不同,拉庫斯溪應由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即高雄市政府為管
                  理機關。
          (三)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1.系爭拉庫斯溪位於高雄市桃源區復興里內,其流域需流經林班地
                  及民眾私有土地,其最終渠道內水體流入荖濃溪。依經濟部所公
                  告荖濃溪以高雄市桃源區興輝大橋為界點,並作為「治理」權責
                  分工;界點上游段屬野溪,由農委會水保局或農委會林務局治理
                  ,界點以下屬河川,由經濟部水利署轄管,適用水利法等相關規
                  定。
                2.本件拉庫斯溪位於界點以上,屬野溪,其治理權並無爭執;惟因
                  其「管理」權責部分並無相關法規予以詳實規定,致農委會邀集
                  內政部、經濟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相關機關進行研商,最終
                  結論:「中央管河川界點以上野溪,現無專責管理機關,應依其
                  區位及開發態樣,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
                  理。」足證,系爭拉庫斯溪目前無管理權責機關。
          三、本部研析意見:
          (一)本件所詢拉庫斯溪之屬性:按水利法第 78 條之 2  及河川管理辦
                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 、使用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
                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又水
                庫集水區治理權責分工暨有關事項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河川界點以上屬野溪,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治理;以下屬河川,由經濟部水利署治
                理。其界點由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公告。」查經濟部與農
                委會 98 年 3  月 30 日會銜公告「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與野
                溪之界點」,嗣於 101  年 2  月 4  日會銜廢止公告,並由經濟
                部 102  年 11 月 8  日公告修訂「中央管河川 24 水系及跨省市
                河川 2  水系之河川界點」,由經濟部 102  年 11 月 8  日公告
                觀之,本件拉庫斯溪屬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而非「界點」
                以下之「河川」,合先敘明。
          (二)野溪治理之相關法規依據、清疏計畫及疏濬方案:
                1.水保局組織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二
                  、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
                  理及督導。」
                2.水保局各分局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分局掌理下列
                  事項: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野溪治理
                  、邊坡穩定、土石流防治與崩塌地處理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
                  行。」
                3.水保局臺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第 5  款規定:「治理課掌理
                  下列事項: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
                  流防治、邊坡穩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
                4.依鈞院 99 年 10 月核定之「加速山坡地治山防災及清疏計畫」
                  第 24 頁至第 25 頁所示,河川與野溪治理在中央權責機關間之
                  分工係:界點以上野溪,由水保局或林務局治理;界點以下屬河
                  川,由經濟部水利署治理;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分工係:中央
                  管河川界點上游之山坡地集水區,由水保局負責規劃與相關治理
                  為原則,並衡量地方政府人力,部分治理工作得委託地方政府執
                  行,地方政府負責災害提報及協調工程用地無償取得。
                5.依鈞院 100  年 1  月核定之「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
                  第 22 頁所示,有關加速河川上游野溪土石清疏部分,主(協)
                  辦機關為林務局及水保局。
                6.依水保局 98 年 12 月 3  日修正之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第 1  點及第 3  點規定:「為利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暢通野溪水流,
                  避免造成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不含林班地)如
                  遭土石流及崩塌等天然災害,導致溪床土石淤積,妨礙排洪、威
                  脅道路、橋樑、公共設施及住宅等,而有維持通洪能力之必要時
                  ,由執行機關辦理清疏。」由上開規定觀之,辦理野溪淤積土石
                  清疏之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7.依前開野溪治理之法規、清疏計畫及疏濬方案等觀之,目前野溪
                  似無法定之管理機關,而僅有治理機關及執行機關。
          (三)中央機關研商野溪治理及權責劃分會議:
                1.農委會 98 年 10 月 2  日召開研商行政院交議「野溪未登錄土
                  地核發同意書之行政機關為何」會議,結論二「中央管河川界點
                  以上之野溪,現無專責管理機關,應依其區位及開發態樣,由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理(如區域計畫法、國
                  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污染防治法、自來水法、土石採
                  取法、礦業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據此,本案建議由上
                  開法令之共同地方主管機關(臺南縣政府)為土地管理機關。」
                2.經濟部水利署 101  年 5  月 16 日召開研商「中央及跨省市河
                  川界點以上區域之管理機制」會議,結論三「河川界點以上之管
                  理,賡續以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理…
                  」。
                3.依上開中央機關召開野溪治理及權責劃分會議觀之,目前中央管
                  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
                  行管理。
          (四)綜上所述,依現行法規觀之,本件拉庫斯溪係屬中央管河川界點以
                上之野溪而野溪僅有治理機關,目前係由水保局或林務局負責野溪
                治理,又因野溪並無專責管理機關,故現行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理。
          (五)末查本件國家賠償事件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法院審理具體國家賠
                償事件時,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應由法院本於職權認定(行
                政院 96 年 1  月 29 日研商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有關確
                定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模式問題會議紀錄參照),是以,本部意見
                僅供法院審理時參考,附此敘明。
          四、檢送農委會、水保局臺南分局、林務局屏東林管處、高雄市政府水利
              局及高雄市桃源區公所函影本及相關資料各乙份。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