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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1.
發文日期:104.04.07
要  旨:
犯罪行為人並無前科,因幫助詐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並送地
檢署執行,嗣地檢署合法傳喚行為人未到,因而簽發拘票拘提行為人到案
,行為人於到案時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核准,惟行為人於履行數
小時後反悔不為履行,爾後聲請易科罰金一次繳清。試問,行為人易科罰
金折算之基準日,究為原聲請社會勞動之日亦或為聲請易科罰金之日?
2.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因犯有公共危險等 3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第 1  罪於傳喚到案執行時,經檢察官准予
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惟僅繳納一期罰金後即未再繳納,經地檢署發布通緝
,並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後,如行為人到案後一次完納罰
金,則行為人之刑期起算究應追溯至以原第 1  罪到案准予易科罰金之日
為準?或以定應執行刑後自動到案、拘提或通緝解送至檢察署之日為準?
此外行為人到案後,如無力完納、未聲請或未獲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則
應如何處置?
3.
發文日期:101.03.30
要  旨:
行為人因犯幫助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並送交執
行,嗣其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檢察官核准,指定於 6  個月內完成社
會勞動,但該行為人於履行期間內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
大之情事,經檢察官撤銷該易服社會勞動。則該行為人如傳喚或拘提、通
緝到案時,如欲就所餘刑期聲請易科罰金一次完納者,其刑期(易科罰金
金額)之計算之基準日應以何者為準?
4.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依大法官釋字第 677  號解釋意旨,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之午前
釋放,倘若受刑人被判處罰金易服勞役或徒刑易科罰金或徒刑易服社會勞
動,且經折算結果僅餘 1  日,則被緝獲之受刑人是否應將其送監執行?
5.
發文日期:100.06.13
要  旨:
受刑人因犯有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經檢察官准予分期易
科罰金,惟其僅繳納幾期後即未再繳納,而經地檢署發布通緝。嗣後受刑
人被緝獲,其卻無法一次繳清剩餘罰金,則其刑期應追溯至以原到案准予
易科罰金之日為準?或以自動到案、拘提或通緝解送至檢察署之日為準?
6.
發文日期:100.03.17
要  旨:
行為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處以 6  個月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准
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允許分期繳納之,但行為人卻僅繳
納 2  期罰金,其餘逾期未繳,嗣後行為人因自動、拘提、或通緝到案,
表示無資力繳納剩餘罰金,則行為人應執行有期徒刑日數之基準日之計算
,應追溯至原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之日為準或以嗣後自動、拘提、通緝到
案之日為準?
7.
發文日期:098.10.07
要  旨:
若受刑人其犯行於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前,但裁判卻在此制度施行以後
,是否仍有適用刑法第 2  條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8.
發文日期:097.01.17
要  旨:
通緝犯冒用他人名義應訊且代繳罰金,嗣自首並請求發還已繳納之罰金。
試問:應否發還罰金?被冒用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9.
發文日期:096.04.17
要  旨:
某甲因案受徒刑宣告,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到案執行時,經
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因無力一次完納罰金而准許分期繳納,惟僅繳納一
期罰金後,因遲延一期不繳而喪失分期繳納之許可,嗣某甲自動、拘提或
通緝到案,有能力一次完納罰金,問計算某甲尚應繳納之金額,刑期起算
究應追溯至以原到案准予易科罰金之日為準?或以自動到案、拘提通緝解
送至檢察署之日為準?
10.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95  年 7  月 1  日之前判決適用舊法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始聲請易科罰金時,是否仍須受舊法規定「因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始得准易科罰金或
適用新法之規定。
1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一)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明定「緩刑之效力不及褫奪公權」之修正(
      目前適用舊法之實務上見解認「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者
      ,如緩刑期內緩刑未經撤銷,即不發生褫奪公權之問題」(參閱 
      85  年版執行手冊)),是否有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新舊法
      何者有利之問題?
(二)如有,就 95 年 7  月 1  日之前所犯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判
      決之案件如判決內容未言明係依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適用舊法
      時,是否應提起非常上訴或逕行適用舊法而執行。
12.
發文日期:092.08.29
要  旨:
某甲犯偽造文造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
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某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到案執行,因無力
繳納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當日即經執行檢察官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
刑期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算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期滿,執行期間
,某甲之家屬聲請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審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准
予易科罰金,則某甲應繳納易科罰金之額數如何計算?
13.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金者,可否依「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准許分期繳
罰金。
14.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有無刑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 (即得否諭知易科罰金) ?
15.
發文日期:076.02.00
要  旨:
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並諭知得易科罰金後。通知執行時甲正服常備
兵役中,甲乃以服兵役有職業上之顯然執行困難為理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
易科(此時經審核甲並無身體、教育、家庭之執行顯然困難之情況)能否
准許? 
16.
發文日期:076.02.00
要  旨:
甲因違反票據法,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執行中,
受刑人以家庭關係,聲請易科罰金(經核執行顯有困難),檢察官應否准
許。
17.
發文日期:075.09.00
要  旨:
某甲違反票據法四罪,經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並分
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併科罰金六十四萬元,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某甲不服上
訴確定。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就確定判決中關於宣告有期徒刑各九
月及定應執行刑二年六月諭知易科罰金部分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將
一、二審違背法令部分予以撤。嗣某甲於指定執行時日,請求易科罰金,
設甲確有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之情事,執行
檢察官應否准許。
18.
發文日期:075.08.00
要  旨:
判決之事實欄中認定某甲係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本應用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某甲罪刑,詎該判決竟於理由中援引同條第一項
,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確定,經非常上訴,撤銷
原判決違法部分後,受刑人確有刑法第四十一條執行顯有困難情形,聲請
易科罰金,應否准許。
19.
發文日期:075.03.00
要  旨:
某甲前犯竊佔罪,被判有期徒刑二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判有期徒
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元折算一日均告確定。茲因竊佔罪部份先確定並
移送執行,經發監執行期滿出獄後,過失致人於死罪部份方移送執行,於
執行時發現前後二罪間合乎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未諭知如易科罰
金,其折算之標準),嗣通知某甲到案執行,據某甲聲請易科罰金,經核
確有刑法第四十一條得易科罰金之事由,此時執行檢察官可否逕行准予易
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