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因違反票據法,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執行中,
受刑人以家庭關係,聲請易科罰金(經核執行顯有困難),檢察官應否准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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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因違反票據法,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執行中,
受刑人以家庭關係,聲請易科罰金(經核執行顯有困難),檢察官應否准
許。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明定以『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
告』為其要件之一,無論審判或執行,均應受其拘束。某甲既被判
處有期徒刑十月,即與上開要件不符,應不准易科罰金。(應該提
起非常上訴。
乙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而竟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顯與刑法第四十一
條之規定不符,應依非常上訴之程序,將其撤銷,惟其效力不及於
被告,即仍應依原判決,准予易科罰金。
研討結果: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應諭知易科
罰金之標準,而竟諭知之,該確定判決顯係違背法令,自應
依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以乙說為當。惟執行檢察官應先與法
院聯繫,以確認有無誤繕情形。本司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法
(76)檢(二)字第八六八號函所持見解,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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