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金者,可否依「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准許分期繳
罰金。
|
法律問題: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金者,可否依「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准許分期繳
罰金。
討論意見:甲說 (即肯定說): 依法務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法 83 檢字第一九八二
八號修正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
要點」修正第十一點刪除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得分期繳納之規定 (如
附件) ,易言之,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
罰金者,可准許分期繳納。
乙說 (即否定說) :「易科罰金」為代替刑之一種,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受刑人需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始得准予易科罰金,與單科罰金之財產刑不同,如易科罰金亦可分期
繳納,等於自由刑可分期執行,於法無據,且受刑人如不按期繳納,
將造成執行上之困擾。因此對易科罰金案件,受刑人無力一次繳清罰
金者,應先送監執行,俟有能力繳清罰金時,再提出聲請,另由檢察
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研討結果:多數採肯定說 (即甲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甲說 (即肯定說) 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83.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