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並諭知得易科罰金後。通知執行時甲正服常備
兵役中,甲乃以服兵役有職業上之顯然執行困難為理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
易科(此時經審核甲並無身體、教育、家庭之執行顯然困難之情況)能否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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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並諭知得易科罰金後。通知執行時甲正服常備
兵役中,甲乃以服兵役有職業上之顯然執行困難為理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
易科(此時經審核甲並無身體、教育、家庭之執行顯然困難之情況)能否
准許?
討論意見:甲說:按常備兵役係兵役法規定之兵役義務,並非職業,自不能認執行該
件對其職業有顯著之困難,應參照現行執行現役軍人所判徒刑六月
以下待退伍後再行執行之規定辦理,是以本件不准易科,待退伍後
再執行。
乙說:為求便民及減少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故應參照實務上一般見解,而
認執行則對其職業(服役視同廣義職業)將有顯著之困難,准予易
科。
結論:多數採乙說。
高察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乙說。(參照本處編印之刑罰執行手冊第廿三頁十九
目)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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