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檢察官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已無協助偵查或實行
公訴之必要時,應即通知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權責機
關,由內政部移民署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檢察官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中,獲知上開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
地)之意願時,應即訊問該被害人,並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儘
速對該被害人所涉案件偵查終結,以利內政部移民署安排將被害
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檢察官對前二項被害人以證人訊問時,應親自為之,並命具結,
且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