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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19
十九、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應
      將其交由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