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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15
十五、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
      見聞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者,檢察官應注意得準
      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予以保護。對於
      人口販運犯罪案件之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經認有保
      護之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