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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7
七、檢察官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時,應注意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
    鑑別原則」之相關規定,並應於鑑別前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
    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必要時,得請求通譯、社工人員或相關專
    業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