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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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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檢察機關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應予保密。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