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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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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而須隨
      案移送時,檢察官應注意命司法警察於移送過程中與其他共犯區隔
      ,並於內勤訊問時,注意採取隔離措施,以確保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