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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3
三、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人口販運案件。
    前項專責檢察官應經人口販運防制之相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