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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18
十八、檢察官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得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
      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
      被害人於境外時,檢察官得經法務部請求外交部協助,通知被害人
      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
      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