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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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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且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
      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涉刑事案件時,檢察官除審酌其涉案情節,依刑
      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分外,應依第十一點第二款及第三款
      之規定提供安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