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且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 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涉刑事案件時,檢察官除審酌其涉案情節,依刑 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分外,應依第十一點第二款及第三款 之規定提供安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