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檢察官對於第八點以外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未能立即完成鑑別時,
其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者(包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應分依
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理:
(一)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除不同意安置者外,檢察官應
通知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依本法
第十四條前段之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二)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檢察官應通知案件移送之司法警
察機關或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依本法第十四條後段之規定予
以分別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