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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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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檢察官應在起訴書中載明,並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
        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