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將本法原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並刪除原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回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沒收、保全扣押等規定,爰參酌本法第三十七條 之立法意旨,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參照本法第三十五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之規定,明定 檢察官對人口販運罪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查扣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