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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6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將本法原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並刪除原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以回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沒收、保全扣押等規定,爰參酌本法第三十七條
    之立法意旨,刪除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三十五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之規定,明定
檢察官對人口販運罪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查扣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