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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26
二十六、檢察官對於犯人口販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
        依法積極進行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