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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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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檢察官於人口販運案件偵查終結或到庭實行公訴時,不得在所製
        作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書、論告書等書類內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得以代號稱之,當事
        人欄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得記載「詳卷」代之,以免
        被害人之身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