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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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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檢察署)受理下列各
    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二  檢察官於訊問人犯後,諭知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在辦妥具保
    、責付或繳納罰金手續前,應將人犯置於候保室。
三  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人犯,應即將之解送所轄之看守所
    或少年觀護所。
四  置於候訊室之男、女人犯及少年,應予隔離;其經檢察官認有禁止接
    見及通信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者亦同。
五  置於候保室經諭知具保或責付之男、女人犯及少年,視設備情形,宜
    予分別隔離。
六、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防護、隔音及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
    、衛生設備及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
    備。
七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身體不適或其他類似之陳情時,
    應即作適當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
八、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對於人犯應以和善態度處遇,不得有
    粗暴舉動或其他有損人犯人格尊嚴之言行。
    為維持候保秩序,防止人犯脫逃或滋生事端,得經檢察官同意後,對
    人犯之身體為必要之束縛。但情形急迫者,得束縛其身體後,即時陳
    報檢察官。
九、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
    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
    懲。
十  檢察長得指定法警長、副法警長或適當之人員兼辦綜理候訊室候保室
    之勤務。
十一  候訊室、候保室應配置法警人數,由各檢察署視業務繁簡定之。
十二  除因公務必須進入候訊室、候保室者外,其餘人員及人犯家屬一律
      不得進入。
十三  候訊室收受、提訊人犯,應即分別登記於下列簿冊:
   (一) 新收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二) 提訊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十四  諭知具保、責付之人犯,應即登記於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 (格式
      如附件三)
十五、人犯解入候訊室或候保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
      身攜帶物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
      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四),暫時代為保管,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
      ,並依所查獲物品做以下處理:
  (一)貴重物品(含戒指、手鍊、項鍊、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應命
        人犯自行包妥密封,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二)現金紙鈔: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於登記簿上具體註明數量及
        金額。
      有關查獲財物之保管、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於監視設備下為之
      。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十六  候訊人犯攜有不適於保管之物品時,得令其本人為適當之處理。如
      係違禁物或有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報請檢察官核辦。
十七  候訊人犯應遵守之事項,由各檢察署另訂之。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於候訊室適當處所供人犯閱覽。
十八、候保室應優先裝設電話機供人犯覓保、覓款或易科罰金等聯絡之用
      ,另備置座位、茶水及辦理具保責付程序說明資料。如有必要,保
      證人得經檢察官許可,在法警陪同下進入候保室面晤候保被告。
      人犯應優先使用電話機聯絡覓保、覓款或易科罰金,若候保室無法
      裝設電話機或雖有裝設電話機,惟仍有使用行動電話之必要時,得
      經檢察官許可,由法警代為聯絡或由人犯以自身持有之行動電話以
      語音或文字方式聯絡覓保、覓款或易科罰金,法警應全程監看或以
      適當之方式避免人犯不當使用行動電話,並製作書面紀錄以供查核
      。
      人犯使用行動電話聯絡覓保、覓款或易科罰金時,每次以十分鐘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不當使用行動電話或聯絡完畢後,法警應立即
      收回行動電話並重新彌封登冊保管。
十九  在候訊室、候保室監管或留置中之人犯,因庭訊或其他原因而致誤
      餐時,應免費供給餐點。
二十  本注意事項有關人犯之規定,於少年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