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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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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候訊室收受、提訊人犯,應即分別登記於下列簿冊:
   (一) 新收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二) 提訊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